发布时间:2020-08-13 11:2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844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7号
师宗县富盛磷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6812797399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捏龙村石梁子
法定代表人:李冲祥
我局于2020年7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师宗县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2020年上半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公司黄磷炉排放口颗粒物实测排放浓度为568.5mg/m3,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排放浓度限值120mg/m3。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7月13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冲祥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环境监测站《师宗县富盛磷电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20]-36号)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