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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3号)

发布时间:2020-08-13 11:01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826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3

 

云南远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K57KJ5K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世界花苑紫竹院146单元1102

法定代表人:许刚

我局于20204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有大量水稳层原料裸露堆放,没有采取任何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48日对你公司拌合站站长朱贞朋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取证照片3份证据为证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04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师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416

我县召开餐饮单位食品安全培训会议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师环罚〔201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