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13 11:00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47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4号
师宗县华民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323MA6L4BFD02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小阿舍村民委员会私庄村箐尾巴
法定代表人:尹华
我局于2020年5月6日对你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了调查,以及2020年5月8日师宗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养殖专业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2、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师宗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20〕-24号)等证据为凭。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合作社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超标排污;
2.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行师宗支行,户名: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账号:53001647536050102608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师宗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