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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 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
  • 民意征集
  • 2025-08-28
  • 2025-09-27

你们好:

市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在对《师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事后备案和审查中反馈了相关问题,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县发改局针对反馈的问题组织起草了修改意见,拟对以下条款进行删除或修改:

一、第三条拟将“重点”修订为“应当”。: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师宗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相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二、第十一条拟删除“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三、第十二条增加“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最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四、第十六条拟增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为: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五、第十八条拟进行整体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上级部门负责审批的,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拟整体删除。

七、第三十五条拟增加“财政部门依据合同价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依据合同价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八、第四十二条将“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改为“办理相关手续”。修改为:工程变更研究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九、第五十二条拟删除“应当”并进行修订。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需抄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果负责并签章确认,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项目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请反馈至县发改局邮箱。联系电话:0874-5759960;邮箱:szfgjtzk@163.com

附件:1.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起草说明

 

师宗县发展和改革

2025828


 

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高效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师宗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预算内资金、国(专)债资金、上级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和财政性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师宗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相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第四条  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全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及项目单位应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调度,参与工程联合验收,并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评价;

(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基建财务、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审计部门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安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林草、应急管理、城管、政务服务等行政审批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五)项目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建议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

(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及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相应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谋划一批投资规模大,对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性、带动性和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应当聚焦重点领域、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围绕现代产业体系、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民生事业等领域来谋划项目。

第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紧盯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国(专)债等领域和方向常态化储备一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出具的其他文件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建议书,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一)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最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作为项目报送条件的相关手续。具体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公布的投资审批事项清单执行。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重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资金筹措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计划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资本金比例、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造价审核,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评审意见后对概算评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上级部门负责审批的,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经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坚决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必招、应采必采。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或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或进场交易。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中标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中标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价。

二十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当取得进场交易证明,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进场交易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必须开展招投标、政府采购或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不得建设,已开展建设的,审计部门不予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驻场对交易过程全程监督,加大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部门应当运用多种技术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在线监管和智慧监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投资计划等代替项目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先建后补”等行为,防止项目“带病上马”,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对签订主体(法人)、合同内容、签订时间、履约期限、合同金额、结算方式、中标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审核,做到监理责任、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明确清晰,坚决杜绝不具备民事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坚决杜绝因合同不规范等引起的各类经济纠纷。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严禁任何项目单位在未取得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拨付、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等全过程实施管理。严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投资,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严禁施工合同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严禁监理单位人员不到位或到位不履职,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依据合同价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五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确需变更的,原则上应遵循“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是指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已批复且完成工程招投标后所发生的下列情况:

(一)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或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六)法律法规允许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变更: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工程变更分为重大变更、较大变更、一般变更、较小变更。

工程累计变更绝对增减额(绝对增减额=增加额绝对值+减少额绝对值,下同)超过中标价10%(含)以上或超过200万元(含)的为重大变更。

工程累计变更绝对增减额超过中标价7%(含)以上或超过6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到重大变更的为较大变更。

工程累计变更绝对增减额未超过中标价5%(含)以上或超过10万元(含)以上且未达到较大变更的为一般变更。

工程累计变更绝对增减额未超过中标价3%(含)且未超过10万元为较小变更。

三十八  工程变更申报程序: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均可以向项目单位提出工程变更建议,项目单位也可以直接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变更理由;

(二)项目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拟变更的设计方案,并会同施工、监理、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并明确资金来源后,项目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三)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应先行组织部门技术力量进行初步审查,项目单位根据项目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结果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四)变更设计方案符合要求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牵头组织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部门、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对工程变更进行会审,并出具会审意见;

(五)工程变更会审主要审查工程变更是否成立,明确工程变更类别、情形和责任主体。工程变更会审不代替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是否变更的决策,不代替项目单位对工程变更具体量和价的审批。

项目主管单位直接实施的项目,在对工程变更的方案、内容、造价等进行审查时可以通过组织部门技术力量参与审查的方式开展初步审查。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经会审同意后,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重大变更:由项目单位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较大变更:由项目单位提请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三)一般变更:由项目单位报分管副县长审批;

(四)较小变更: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  工程变更研究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单位书面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可以边报批、边实施,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一)在工程基础开挖(基坑开挖)时遇暗塘、暗沟、流沙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引起变更的;

(二)紧急抢险工程发生工程变更时;

(三)旧城改造维修、老路改扩建、春季绿化等季节性较强及实施时无法封闭公共交通的工程发生变更时;

(四)因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安全隐患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工程基础及隐蔽工程发生变更时;

(五)工程基础开挖遇不明障碍物、重要文物,需要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的。

第四十二条  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不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提高设计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同一事项的变更(含同一项目可预见相关联的变更事项)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不得在工程变更中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十四条  因工程未按设计图施工或施工未达到设计标准,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工程量,不得纳入工程增量。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结)算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准的时间内竣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竣工。对建设项目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及投资完成;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专项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认定)意见情况;

(七)概算执行及财务审计情况;

(八)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项目单位应严格审查竣工结算及其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五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需抄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果负责并签章确认,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项目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结算审核报告需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复核,并要求项目单位根据复核报告进行整改,同时暂停拨付资金。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理养护。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重点监管为补充,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招投标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估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实施事后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用。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审计、造价、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串通勾结、虚报冒领等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应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八章  责任追究

五十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将项目化整为零骗取、逃避审批;

(六)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

(七)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损失。

五十九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十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存在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六十  本办法自2025XX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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