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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的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25-08-28 09:22  来源: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69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现就报送审查的《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改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司法局、县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在对《师宗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事后备案和审查中反馈了相关问题,根据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相关规定,县发改局针对反馈的问题组织起草了修改意见

二、制定的依据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进行制定。

三、起草的过程

师宗县于20248月研究制定《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5314日发文,并请求市司法局、县人大对《办法》进行备案审查,市司法局、县人大就《办法》提出修改意见建议,我县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商相关成员单位,针对反馈意见建议,对照相关法律、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充分研究,对涉及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四、主要内容

(一)第三条拟将“重点”修订为“应当”。: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师宗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相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所需资金。

(二)第十一条拟删除“初步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三)第十二条增加“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按照最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四)第十六条拟增加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为: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五)第十八条拟进行整体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同意并办理审批手续。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的,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批复立项。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由上级部门负责审批的,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拟整体删除

(七)第三十五条拟增加“财政部门依据合同价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修改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财政部门依据合同价按工程进度审核、拨付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八)第四十二条将“报原审批部门审批”改为“办理相关手续”。修改为:工程变更研究通过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九)第五十二条拟删除“应当”并进行修订。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需抄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果负责并签章确认,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项目工程价款支付依据

 


没有了关于《师宗县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5年)(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