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30 17:54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870
为进一步加强师宗县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县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1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021年第15号),公布了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县域内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物种: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贵州苏铁。
(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红椿、大叶榉树、金毛狗,及兰科植物中除兔耳兰之外的多花兰、虎头兰、云南独蒜兰、天麻*、白及*,香果树、金荞麦*、海菜花*、松口蘑(松茸)*等。
(注:标*者归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工管理,其余归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工管理。)
二、本通告所保护的野生植物生境,是指县域内的生长有珍贵植物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的原生境。
三、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抖音、快手、微信、QQ等网络平台或集市上兜售野生植物。
五、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情节轻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和义务。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集、采挖、采伐、运输、出售、收购等破坏野生植物的行为进行举报,接报部门将为举报人保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师宗县林业和草原局(0874—5752256);师宗县公安局(110、0874—5757234)。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