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师宗县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
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结合《云南省“十四五”消防救援事业发展规划》,全面加强我县乡(镇、街道)消防机构和专业力量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从师宗县山区面积大、乡村分布广、自然灾害多等实际出发,着力解决基层消防基础薄弱、救援力量不足、“小火亡人”突出等难题,因地制宜、补齐短板,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构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一队一站”(即乡镇专职消防队和消防工作站)新模式,为全县高质量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目标任务
在城市消防救援站保护范围外的7个乡、镇全面建成“一队一站”。其中: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参照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 (GB/T35547-2017)单独建设,并将我省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开发特色小镇、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全部提级按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标准建设,最终建成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4个(彩云镇、雄壁镇、竹基镇、五龙乡),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2个(葵山镇、高良乡),乡镇志愿消防队1个(龙庆乡);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依托乡(镇、街道)专职消防队或承担综合执法职责的现有机构挂牌成立、合并建设,确保“一队一站”实体化运行。
2023年6月30日前,全国重点镇、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易地扶贫搬迁800人以上安置点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共7个乡(镇、街道)“一队一站”全部建成达标;2023年12月30日前,所有社区、行政村结合“大岗位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村级微型消防站,完成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达标工作;2023年12月31日前,全国重点镇、国家和省级历史文化名镇、易地扶贫搬迁800人以上安置点和传统村落所在地,共4个乡镇,完成2个乡镇示范点创建工作。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乡(镇、街道)按相应标准完成“一队一站”建设任务。
三、规范“一队一站”建设和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队一站”实行双重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救援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督查考评、“一队一站”由1名乡(镇、街道)班子成员分管,队长、站长由综合执法队2名事业编制人员分别担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乡镇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辖区火灾扑救、综合应急救援等工作,并按要求参与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任务、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主要承担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通过依法授权或委托方式明确承担的消防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督促辖区行政村、社区开展消防工作。
(三)配齐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建设标准和我省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有关政策,一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至少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13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二级乡镇专职消防队至少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8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乡镇志愿消防队至少配备2名事业编制人员、6名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消防工作站单独建设不少于5名人员(与“一队一站”合建不少于7名),具体可由乡镇政府承担综合执法职责的现有机构事业编制2名人员担任或由乡镇专职消防队事业编制人员兼任。“一队一站”事业编制人员、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聘办法,由州(市)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联合制定,招聘和整合工作由县级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四、加强设施和制度建设
(一)建设营房设施。乡镇政府应按照 “突出重点部位、便于响应出动”的原则,为“一队一站”设置独立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备,完善生活、训练等设施,满足执勤、工作和生活需要。
(二)配备装备器材。县政府应按照建设标准为乡镇专职消防队配齐消防车辆和灭火、抢险救援、个人防护等装备器材,建立与县消防救援大队联勤联动的接处警、视频监控等系统,确保响应迅速、出动及时。
(三)完善制度机制。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 “一队一站”开展业务指导和防灭火、抢险救援业务培训,并将其纳入消防救援调度指挥体系,建立联勤联训、联战联调、防消融合等机制;同时,按计划对 “一队一站”进行督导检查和业务考核,规范教育管理、执勤训练、工作秩序等,提升队伍正规化建设能力,确保队伍规范有序。“一队一站”要结合职责,细化岗位设置和具体分工,建立组织生活、值班执勤、学习训练、消防检查巡查和宣传教育培训等制度。
五、强化综合保障
(一)强化责任落实。将基层消防力量建设任务和日常管理纳入县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建立督导检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建设任务如期完成。由县政府统筹,明确工作目标,逐项分解细化任务,落实人员、装备、经费等各项保障,推动 “一队一站”建设达标。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统筹解决营房设施、人员调配、工作运行等建设管理问题,确保 “一队一站”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二)强化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要将“一队一站”建设所需的消防业务经费、人员保障、装备器材购置、营房建设经费等纳入县财政予以保障。“一队一站”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水平不低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事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其中基本养老、医疗(含生育)、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消防特种车辆运行维护费参照所在县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执行。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县城市消防救援站的消防员伙食费标准保障;被装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员标准2400元/人年保障,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强化政策支撑。各乡镇“一队一站”所需事业编制采取下沉编制、统筹调剂等方式予以解决。建立 “一队一站”人员管理使用、考评奖惩、晋级晋升等制度,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因公受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评定,其遗属享受有关抚恤和优待。同时,研究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对困难地区的乡镇专职消防队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
附件:1.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清单
2.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标准
3.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建设标准
4.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5.曲靖市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6.曲靖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附件1
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任务清单
序号 |
单 位 | 任务目标 |
建设类型等级 | ||
2022年12月 | 2023年6月 | 2024年6月 | |||
1 |
师宗县 | 彩云镇▲ | 乡镇一级队 | ||
2 | 竹基镇 ▲Δ | ||||
3 | 雄壁镇◇ | ||||
4 | 五龙乡◇ | ||||
5 | 葵山镇 | 乡镇二级 | |||
6 | 高良乡 | ||||
7 | 龙庆乡 | 乡镇志愿队 | |||
8 | 凤凰大道消防救援站 | 城市普通小型站(混编站) | |||
合计 | 8 | 1 | 4 | 3 |
备注:表中带▲项乡镇为全国重点镇;
Δ项乡镇为传统村落所在乡镇;
◇项乡镇为省级重点开发特色小镇;
★项乡镇为易地扶贫搬迁 800 人以上安置点所在乡镇。
附件2
政府专职消防队队伍建设标准
项目 | 类别 | 建设标准 | |||||||
一级队 | 二级队 | 志愿队 | |||||||
装备 器材 | 水罐 消防 车随 车器 材 | 直流水枪 | 4 支/车 | 2 支/车 | |||||
多功能消防水枪 | 2 支/车 | 1 支/车 | |||||||
水 带 | 不少于米280米/车(80mm4盘、65mm10盘) | 不少于米140米/车(80mm2盘、65mm5盘) | |||||||
水带挂钩 | 6 个/车 | 3 个/车 | |||||||
水带包布 | 4 个/车 | 2 个/车 | |||||||
水带护桥 | 4 个/车 | 2 个/车 | |||||||
分水器 | 2 个/车 | 1 个/车 | |||||||
异型接口 | 4 个/车 | 2 个/车 | |||||||
异径接口 | 4 个/车 | 2 个/车 | |||||||
机动消防泵 (手抬泵或浮艇泵) | 1 台/队 (额定流量≥15 升/秒) | 1 台/队 (额定流量≥15 升/秒) | |||||||
集水器 | 1 个/车 | 1 个/车 | |||||||
吸水管 | 8 米/车 | 4 米/车 | |||||||
吸水管扳手 | 2 把/车 | 2 把/车 | |||||||
消火栓扳手 | 2 把/车 | 2 把/车 | |||||||
多功能挠钩 | 1 套/车 | 1 套/车 | |||||||
强光照明灯 | 4 具/车 | 2 具/车 | |||||||
消防斧 | 2 把/车 | 2 把/车 | |||||||
单杠梯(伸缩梯) | 1 架/车 | 1 架/车 | |||||||
两节拉梯 | 1 架/车 | 1 架/车 |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1 套/车 | 1 套/车 | |||||||
干粉灭火器 | 3 具/车 | 3 具/车 | |||||||
灭火救援器材 | 按照水罐消防车随车器材标准1:1备份放置于器材库 | ||||||||
抢险 救援 器材 | 手持扩音器 | 1 个/队 | 1 个/队 | ||||||
各类警示牌 | 1 套/队 | 1 套/队 | |||||||
闪光警示灯 | 2 个/队 | 1 个/队 | |||||||
隔离警示带 | 5 盘/队 | 2 盘/队 |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1 套/队 | 1 套/队 | |||||||
液压破拆工具组 | 1 套/队* | 1 套/队* | |||||||
机动链锯 | 1 具/队* | 1 具/队* | |||||||
无齿锯 | 1 具/队* | 1 具/队* | |||||||
绝缘剪断钳 | 2 把/队 | 1 把/队 | |||||||
多功能担架 | 2 个/队 | 1 个/队 | |||||||
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 10 具/队 | 5 具/队 | |||||||
消防绳索100米 | 1 个/队 | 1 个/队 | |||||||
消防专用救生衣 | 6 件/队 | 3 件/队 | |||||||
外壳内充式救生圈 | 6 个/队 | 3 个/队 | |||||||
项目 | 类别 | 建设标准 | |||||||
一级队 | 二级队 | 志愿队 | |||||||
装备 器材 | 个人防护装备 | 消防头盔 | 1 顶/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 1 套/人(按 2:1 比例备份) | ||||||||
消防手套 | 2 副/人(按 2:1 比例备份) | ||||||||
消防安全腰带 | 1 根/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 1 双/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4 根/队(按 1:1 比例备份) |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1 具/人(按 5:1 比例备份) |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1 个/人(按 6:1 比例备份) | ||||||||
消防员呼救器 | 1 个/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方位灯 | 1 个/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1 根/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消防腰斧 | 1 把/人(按 5:1 比例备份) | ||||||||
抢险救援头盔 | 1 顶/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抢险救援手套 | 1 副/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抢险救援服 | 1 套/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抢险救援靴 | 1 双/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灭火防护头套 | 1 个/人(按 2:1 比例备份) | ||||||||
坐式半(全)身安全吊带 | 2 根/队(按 2:1 比例备份) |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4 具/队(按 1:1 比例备份) | ||||||||
消防护目镜 | 1 个/人(按 5:1 比例备份) | ||||||||
消防员防蜂服 | 2 套/队(按 1:1 比例备份) | ||||||||
通信 器材 | 消防接处警系统 | 1 套/队 | |||||||
录音接警电话 | 2 部/队 | ||||||||
营区监控系统 | 1 套/队 | ||||||||
卫星电话 | 1 部/队* | ||||||||
基地台 | 1 台/队* | ||||||||
车载台 | 1 台/车* | ||||||||
对讲机 | 1 台/人(按 4:1 比例备份) | ||||||||
单兵图传设备 | 1 套/队* | ||||||||
摄影 摄像 器材 | 数码相机 | 1 台/队 | |||||||
摄像机 | 1 台/队* | ||||||||
无人机 | 1 台/队* | ||||||||
备注 | 1.个人防护装备须有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和产品认证;通信器材须与消防救援队伍使用的频率、频段相符合。 2.*项为选配项,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
附件3
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建设标准
项目 | 类别 | 建设标准 | ||
单独建设 | “一队一站”合建 | |||
人 员 | 专职工作人员 | 不少于3 人 | 不少于7 人 | |
政府在编人员 | 不少于2 人 | 不少于2 人 | ||
标识标志 | “XX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站”标牌 | 1 个(参照专职消防队标准样式制作) | ||
“XX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标牌 | 1个(参照专职消防队标准样式制作) | |||
业务公示牌 | 1 个 | |||
业务用房 | 办公室 | 大小满足至少3人办公条件 | ||
会议室(办案室) | 不小于20 平方米 | 不小于30 平方米 | ||
办公设施 | 办公桌椅 | 3 套 | ||
电 脑 | 3 台 | |||
电话座机 | 1 台 | |||
传真机 | 1 台 | |||
档案柜 | 2 个 | |||
保密柜 | 1 个 | |||
复印机 | 1 台 | |||
打印机 | 1 台 | |||
数码照相机 | 1 台 | |||
监督执法 装备 | 执法记录仪 | 1 台/人 | ||
录音笔 | 1 个 | |||
消火栓测压接头 | 1 个 | |||
点型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 1 个 | |||
数字照度计 | 1 个 | |||
数字声级计 | 1 个 | |||
数字风速计 | 1 个 | |||
红外测温仪 | 1 个 |
附件4
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城乡行政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伍发展,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实现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人员配备
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岗位设置为站长、消防员(接受基本灭火技能培训的保安员、治安联防队员、社区、行政村工作人员等兼职或志愿人员担任)。
二、站房设置
微型消防站可依托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及值班室等库室设置,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应满足便于人员出动、器材取用的位置,房间和场地满足日常值守、放置消防器材的基本要求,应设置外线电话。同时,可在站房外挂牌办公,标牌为“XX微型消防站”(尺寸自定)。
三、器材装备配备
灭火器材配备为1台手抬机动泵、10具灭火器、10盘水带(65mm)、2支水枪、2把消火栓扳手、2把火钩;个人防护装备配备为6套灭火战斗服、6顶头盔及6双消防水鞋;通信器材由各地结合实际配备若干移动通信终端;配备装载灭火器材装备的消防器材运输(巡逻)车辆;鼓励有条件的站点配备小型消防车。
四、岗位职责
站长负责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掌握人员和装备情况,组织开展业务训练,组织指挥扑救初起火灾。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参加扑救初起火灾。
五、值守联动
(一)微型消防站应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分班编组值守,每班不少于3人。
(二)乡(镇、街道)辖区内建有多个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的,应实行统一调度,并纳入当地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
六、管理训练
(一)行政村、社区是微型消防站的建设管理主体,行政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成后,应向辖区消防救援部门备案。
(二)微型消防站应建立日常管理、排班值守、训练和灭火工作制度,定期开展基本技能训练,熟悉本社区情况,提高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附件5
曲靖市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职业化进程,进一步加强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激发和调动专职消防员干事创业热情,锻造一支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和省直6部门《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等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是指经曲靖市各级党委政府批准,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或调配,在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消防工作站或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从事火灾防范、扑救、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队伍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标准,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队列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处分条令》以及各级制定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岗位分业务管理和政工管理两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编配2人负责业务管理工作、1人负责政工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站)编配不少于1人负责业务管理、1人负责政工管理岗位工作。
第六条 业务管理岗位主要负责队(站)业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熟悉队(站)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要求计划安排工作,领导队员贯彻执行;
(二)领导队(站)落实战备措施,指挥队(站)完成各项任务;
(三)组织领导队(站)的训练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训练任务,提高队(站)人员的技战术水平;
(四)履行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统筹协调乡镇(街道)消防安全、应急救援、防消一体化等工作;
(五)教育和带领队(站)队员贯彻执行有关法规制度;
(六)掌握队(站)的作战实力,做好装备器材的管理;
(七)教育和培养所属队员,提高指挥员组织指挥能力;
(八)组织队(站)的综合保障工作;
(九)关心爱护部属,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十)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政工管理岗位主要负责队(站)政治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带领队(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党支部的决议;
(二)组织学习党的科学理论,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队员,坚定队员理想信念;
(三)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组织队员学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性质宗旨和优良传统,加强战斗精神培育;
(四)协同业务负责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执勤训练和辖区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任务,做好遂行任务政治工作,组织战斗动员、宣传鼓动,教育队员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完成执勤战斗任务;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管理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建立和培育思想、安全、网络、心理工作骨干队伍,熟悉队员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等方面的情况,及时掌握队员现实思想,引导队员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编、职级晋升、奖励惩处、婚恋家庭等问题,做好一人一事工作;
(六)成立党支部的队(站),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以及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
(七)密切内部关系,帮助管理骨干提高管理能力;
(八)抓好基层风气建设,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九)组织队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队员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十一)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招聘录用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所在乡镇(街道)或部门根据编制实际,提出用编申请,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批,由各级人社局、消防救援机构共同组织招聘。
第九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招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适应岗位需求的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事业单位遴选。
第十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招聘对象除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条件外,各类报考人员还应符合消防救援岗位需具备的专业学历、体能技能、消防员职业技能资格要求等条件,具体以招聘简章发布内容为准。
第十一条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三)审核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笔试、心理素质测评、体能技能测试、面试;
(五)考察和体检;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初次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遴选参照各县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相关规章制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做到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重奉献。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管理的事业编消防员,由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相关管理规定,分级负责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的管理教育、岗位培训、考核考评事宜,贯彻落实“两严两准”要求。属于各乡镇(街道)管理的事业编制消防员,由其所在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救援调度指挥、业务指导和督查考评。依法维护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产假、陪护假和带薪年休假。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应当执行等级战备和值班执勤制度,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行政干部值班要求,在确保在位率前提下,合理安排统一的离营住宿和调休轮休。
第十五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岗前培训坚持以专业化教育、实战化训练为主线,遵循“按纲施训、训战一致、以人为本、保证质量”的原则,达到全面提升消防监督管理、作战指挥和管理教育能力的目的。
第十六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需求,接受各级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职业标准和岗位职责确定。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岗位业务培训工作一并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年度培训计划。
第十七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执行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被装标准,根据个人从事消防救援工作年限执行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衔级标识。
第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坚持考评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上级与群众共评、履职能力与综合业绩相结合,根据考评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对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十九条 对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的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管理部门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机构参照国家队消防站干部考核项目、实施主体和权限及考核结果运用。季度考核主要对政治思想、业务训练、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和作风纪律等实行日常量化管理,考核结果留档备案。年度要全面考评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年内工作、廉政、学习情况。
聘期考核以聘期内各年度考核为基础,全面考察人员在聘期内工作业绩、德行表现、奖惩状况等综合情况。
第二十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工资、被装费用、伙食补助、其他工资福利、奖励金、办公费、抚恤费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县(市、区)城市消防救援站的消防员伙食费标准(14965元/人·年)保障;被装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员标准2400 元/人·年保障;个人防护装备参照属地城市消防救援站消防员标准(25000元/人·4年)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待遇,按规定参加并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相应补充医疗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参照国家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相关优待政策规定,帮助解决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在子女入学、交通出行、参观游览以及住房保障等方面的优待。
第六章 奖惩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条令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经本人申请,并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审核,符合年龄及岗位工作年限等标准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消防救援机构协商组织、人社部门办理交流转岗。
第二十七条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退职)条件的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使用单位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其编制所在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第二十九条 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函告其编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解聘手续,并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聘用合同正式解除前,申请人不得擅自离职。在本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事业编制专职消防员,一般不得调岗。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曲靖市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实际情况和防灭火救援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招聘、管理和保障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是指在各级政府建立的专职消防队,或补充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主要从事火灾防范、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处置和其他综合应急救援等工作;消防文员主要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后勤保障、财务管理、审计监督、队伍管理教育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消防文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消防文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实行准军事化管理,遵循工作性质特殊性的要求。
第六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7)配备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建立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动态增长的长效机制,确保满足执勤执法需求。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协同相关部门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标准统一组织招聘, 市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入职前培训。
第八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28周岁以下(驾驶员岗位可放宽至35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志愿从事消防工作;
(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有吸毒史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四)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五)曾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有严重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第九条 聘用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消防救援机构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消防救援机构或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依法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由各级政府管理部门或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实行等级管理,由低到高分为初级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中级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高级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一)初级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入职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初级职业技能资格;
(二)中级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工作满6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职业技能资格;
(三)高级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工作满12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高级职业技能资格;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救援队伍工作经历、军队服役经历计入工作年限。
第十二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等级一般逐级晋升,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经过相应培训且考核合格;
(四)本等级工作期内每年度考核结果达标以上;
(五)晋升高级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晋升等级要按照民主推荐、考察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岗位培训、晋升培训以及其他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等级评定、任职晋升的依据。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日常管理、工作绩效、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或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办法,实行全市统一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证件管理制度。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本规定制定细化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绩效考核规定和日常管理规定。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十八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整体工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事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起算,确保与消防救援职业高危特点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十九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工资、被装费用、伙食补助、社会保险、其他工资福利、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办公费、抚恤费和经济补偿金等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伙食补助费参照所在县(市、区)城市消防救援站的消防员伙食费标准(14965元/人·年)保障;被装费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预备消防士标准2400 元/人·年保障;个人防护装备参照属地城市消防救援站消防员标准(25000元/人·4年)执行。
第二十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享有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
消防救援机构或管理部门根据岗位需要,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标准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每年组织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因工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落实各项工伤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开展悬挂“专职消防员之家”光荣牌、“送奖到家”、颁发“纪念章”等活动,传递组织关怀,体现队伍温暖。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轮值班制。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法定节假日执行上级指示的执勤、备勤、休假等安排,如任务需要,应当随队保持24小时驻勤备战。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薪酬包含每天24小时在驻地值班备勤期间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贴和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在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着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积极组织开展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职业技能竞赛,并按照规定对在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政府消防员授予技术能手等称号,颁发奖章。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工作规定和纪律要求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追责问责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退 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应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退休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出机制,积极做好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扶持就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退出时,应上交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发放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证”、制式服装和公用物品等,相关证件和物品不再作为工作、身份等证明。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由政府推荐就业:
(一)年龄已满45周岁,且从事消防工作12年以上的;
(二)参与消防救援、执勤训练等因工导致伤残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一至四级除外);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符合政府推荐就业条件的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进行扶持就业。应急管理系统、应急救援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相关岗位,应当优先安置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一)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新招录工作人员和职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
(二)依托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办理求职登记,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年度再就业计划,适时组织各类企业集中洽谈或开展送岗位活动;
(三)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在队期间完成云南省工业技师学院消防管理专业继续教育的,离队时由学校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向企事业单位推荐担任消防管理员;
(四)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依托社会消防安保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取得职业资格鉴定证书后,由培训机构与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向具有资质的企事业单位推荐担任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操作员或维保施工检测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推荐就业条件的退出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推荐的,视为放弃推荐就业待遇;在待推荐就业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推荐就业待遇。
第三十二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年龄满45周岁,且从事消防工作12年以上的,可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符合条件的可支付其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其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年限,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其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本人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三条 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一)在消防队伍工作满30年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符合国家提前退休标准的。
退休后的合同制专职消防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读链接:《师宗县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