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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师罚〔2020〕1号)

发布时间:2021-03-17 16:25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969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师罚〔20211                 

 

云南天高镍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69798685XA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尹万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1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新建75吨电炉及不锈钢冶炼配套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项目中的240吨中频炉于201912月底开始动工,202051日建成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万杰的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项目备案证》(师发改工交备案〔201831号)、《环境影响评价合同》、2021128日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于2021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师罚告字〔202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项目建设;2.对你公司给予人民币(大写)贰拾叁万伍仟伍佰元整(¥135500元)罚款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号:5336010600188000036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华平, 电话:0874-5756591

地址:师宗县漾月街道文化路28号,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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