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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师罚〔2020〕11号)

发布时间:2021-03-17 15:07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984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师罚〔202011                 

 

曲靖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70850258Q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白马山

法定代表人:杨林红

我局于202012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风扫煤磨排放口颗粒物实测排放浓度为102.7mg/m3,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排放浓度限值30mg/m3

以上事实,有师宗分局20201225对你公司环保业务主管陈兴华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环境监测站《曲靖昆钢嘉华水泥建材有限公司2020年下半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20]-55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我局于20213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师罚告字〔202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号:5336010600188000036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华平, 电话:0874-5756591

地址:师宗县漾月街道文化路28号,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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