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17 15:04 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浏览次数:37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师罚〔2020〕12号
云南南盘江凤凰谷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763867390R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漾月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蘋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5日对你公司阿那黑二级水电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阿那黑二级水电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运行。
以上事实,有师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违法现场照片、云南省师宗县阿那黑二级水电站改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委托书、云南省环境保护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云环许准〔2008〕68号)、阿那黑二级水电站发电运行情况提交材料、《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全市小水电环保整改工作的通知》(曲环通〔2020〕24号)文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阿那黑二级水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师罚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给予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元)罚款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号:5336010600188000036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或者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华平, 电话:0874-5756591
地址:师宗县漾月街道文化路28号,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