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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法院 “七项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发布时间:2020-05-16 17:35  来源:师宗法院  浏览次数:3934

为进一步规范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统一裁判理念和尺度,加大相邻纠纷案件立、审、执协调配合,今年以来,师宗法院坚持“七项原则”促进相邻关系纠纷妥善化解。

坚持公平合理原则。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把握民事习俗的司法运用,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坚持诉前调解原则。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案件立案前,原则上先委派当地基层组织调解,借助社会力量,积极构建相邻关系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努力促进调解,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不成,及时立案办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坚持就地审理原则。诉前、诉中调解不能的案件,原则上到案发地开庭审理,通过以案释法,提高当地群众的法律意识,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促进当地群众理性处理相邻权,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

坚持现场勘查、走访座谈原则。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注重现场勘查、走访座谈,听取纠纷发生地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意见、建议,并采取制作纠纷现场示意图、拍照等方式,明晰争议焦点。

坚持执行同步介入原则。现场勘验时,案件承办人应要求执行局派员参加,执行局对拟判结果是否便于执行提出意见。

坚持严厉打击抗拒执行原则。对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应突出执行的强制性,严厉打击抗拒执行原则,一般不直接组织强制拆除等执行措施,对拒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坚持最低损害原则。根据相邻关系的立法本意及民法精神,注重个案审查,贯彻利益最小影响、最低损害理念,善于运用经验法则,就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事项进行权衡,立足于维护稳定的社会生活秩序及和睦的邻里关系,注重财产责任方式的替代作用,慎重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

截至目前,师宗法院共依法受理相邻关系纠纷诉讼案件13件,结案4件,其中:调解1件、撤诉1件、判决2件。诉前委派村委会、村小组化解相邻土地纠纷10件。

(作者:孙菊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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