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9 09:15 来源:师宗县行政审批局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1697
师宗县行政审批局技术审查、现场勘验、听证论证事项实施清单 | |||||||||||
序号 | 主项名称 | 法定审批时限 | 法定办理时限 | 承诺受理时限 | 承诺审批时限 | 办理条件 | 办件类型 | 申请材料 | 特殊环节 (现场勘验、技术审查、听证论证) | 特殊环节审查时限 | 办理流程 |
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20 | 35 | 3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承诺件 | 1.项目建设依据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洪水影响评价申请表 4.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附图) 5.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承诺函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3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审查,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3.审查:4个工作日; 4.决定:2个工作日。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 方案审批 | 10 | 10 | 1 | 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2、水利部令(第5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 | 承诺件 | 1.关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申请(函),1 份; 2.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 3.水土保持方案(胶装)三份,胶装3份, PDF格式1份;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3 | 取水许可 | 45 | 50 | 5 | 25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 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 | 承诺件 | 1.行政许可申请书(请示); 2.取水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 3.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表); 4.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说明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 5.属于备案项目的 ,提供准予备案文件 ;属于核准项目的 ,提供核准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批复的,提供批复文件; 6.排污许可证或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准文件(需要向江河湖泊退水的提供); | 专家评审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5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专家评审,3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15个工作日; 4.决定:5个工作日;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20 | 20 | 1 | 2 | 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的,符合国家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方法科学,措施合理可行,结论准确。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能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 3、项目相关报件齐全且符合规定。 | 承诺件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申请文件;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 | 专家审查 | 2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2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5 |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20 | 20 | 1 | 2 | 1.建设项目已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立项批文或备案批准文号核准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设计规划方案审查意见;已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证。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含慨算)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完成。 3.符合发改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批复规模.功能.工艺.投资等内容齐备;符合经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设计;涉计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4.项目相关报件齐全且符合规定。 | 承诺件 | 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 ;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承诺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4.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5.初步设计图纸、说明、勘察报告等文件(含概算及电子文档); 6.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意见; 8.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要求的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批准文件; 9.涉及抗震专审的项目需要提供抗震专审意见和批复文件; | 专家审查 | 2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2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6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 | 20 | 20 | 1 | 2 | 1.提交的资料齐全。 2.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配套建设为主的原则,建设项目因地质、地形、施工等条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者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修建防空地下室不经济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承诺件 | 1、提交书面申请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表); 2、建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信息及授权委托书 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5、项目建筑方案图一套及易地建设依据,易地建设计算表(原件一份)、总平面布置图(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加盖公章)、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地下室剖面图、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证明书等(所有提交图纸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勘察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 6、设计单位资质证; | 现场勘验 | 1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现场勘验,1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7 |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20 | 20 | 1 | 2 | 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同步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 1.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第1条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配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第1条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 承诺件 | 1、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审批申请书(结建);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3、项目立项批复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4、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 5、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图【人防面积计算表、图纸设计说明、总平面布置图(自然资源局审核通过加盖公章),建筑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地下室平面图、地下室剖面图、人防位置、范围示意图(所有提交图纸叠A4幅面、加盖建设单位印章、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资质章,人防位置、范围示意图要求在总平面图上将防空地下室位置做出明显标识,并标注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6、设计单位资质证; | 现场勘验 | 1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现场勘验,1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8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 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20 | 20 | 5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四条 (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七条 (4)《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法秘函〔2003〕260号文的通知》(林资发〔2004〕140号) (5)《国家林业局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从严控制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使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8〕67号) (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林资发〔2019〕17号) (8)《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2492-2015号) (9)《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准予许可决定书延期有关问题的复函》(林资发〔2022〕7号) (10)《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 (11)《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12)《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复合项目使用林草地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2021〕5号) (13)《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云林规〔2022〕1号) (14)《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贯彻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云林规〔2022〕4号) (1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林规〔2024〕3号) | 条件 型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占用林地补偿协议书; (5)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附可研文本电子版、附表电子版、矢量数据); (6)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或临时占用林地不可避让报告; (7)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8)如属于未批先占,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9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 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县级权限>) | 20 | 20 | 5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六条、第八条 (3)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并提供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规〔2021〕5号)第一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四)其他材料1.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项目,占用国有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同意的意见;占用集体林地的,提供被占用林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承包者同意的意见。 (5)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精简优化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项目报件材料的通知(云林资源〔2024〕1 号) | 条件 型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一事一议会议纪要; (5)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附可研文本电子版、附表电子版、矢量数据); (6)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7)如属于未批先占,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10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县级权限>) | 20 | 20 | 5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批。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3)《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取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4)《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九条(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 资源 型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草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草地可行性报告或草地现状调查表(附可研文本电子版、附表电子版、矢量数据); (5)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6)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7)如属于未批先占,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8)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的材料。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11 |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修筑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县级权限>) | 20 | 20 | 5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第八条 | 资源 型 | (1)项目单位提供的《使用草地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使用草地可行性报告或草地现状调查表(附可研文本电子版、附表电子版、矢量数据); (5)申请单位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以及对应的权属材料; (6)如属于未批先占,需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没收据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 (7)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的材料。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12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20 | 20 | 1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一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 (二)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三)具有林木种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除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 (5)《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 告知 承诺 | (1)《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种子专用或者苗木专用);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3)设施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及照片; (4)技术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劳动合同; (5)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①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草种子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②从事林草良种苗木生产经营的,应当提供林草良种材料。 ③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应当提供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林草品种等相关材料。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13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 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20 | 20 | 5 | 10 | (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2)《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九条 | 条件型 | (1)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可行性报告; (5)申请单位与所有权者、使用权者或者承包经营权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6)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的材料。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14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 事有关活动审批 | 20 | 20 | 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 | 条件型 | (1)项目单位提供的申请表; (2)项目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3)项目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可行性报告; (5)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6)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的材料。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15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 野生动物审批(县级权限) | 20 | 20 | 5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埔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 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狩猎,必须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国人开放的狩猎场所内进行,并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条件型 |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 (3)有关批准文件; (4)项目单位提供的可行性文件;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 (6)猎捕量限额文件; (7)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初步审查意见; (8)其他涉及行政许可的材料。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1个工作日。 |
16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20 | 20 | 5 | 10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五条: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九条: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 资源型 | (1)林木采伐申请书。 (2)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3)伐区调查设计材料:附设计文本电子版、附表电子版、矢量数据);(国有林地上林木或集体林地上特殊采伐)。 (4)伐区拨交单。 (5)林木采伐审批表。 | 专家审查 | 3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3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2个工作日。 |
17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20 | 20 | 1 | 1 | 1.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已经批复或核准;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经过合法的勘察设计招投标程序;3.外业勘察已通过项目业主验收;4.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安全性评价和桥隧风险评估等已完成,咨询审查单位已出具项目咨询审查报告,造价审查单位已出具项目概算审查报告。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含请示文件) 2、初步设计全套材料 3、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概算审查报告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2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2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2个工作日。 | |
18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 20 | 20 | 1 | 1 | 1.项目初步设计(含技术设计)已经批复;2.外业勘察已通过项目业主验收;3.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咨询审查单位已出具项目咨询审查报告等。 | 1、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含请示文件) 2、施工图设计全套材料 3、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或者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施工图预算文件及审查报告 | 现场勘验、专家审查 | 20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专家审查,20个工 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 3.审查: 1个工作日; 4.决定: 2个工作日。 | |
19 | 市政实施建设类审批 | 20 | 10 | 1 | 1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承诺件 | 1、申请人提交城市道路挖掘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小区建设鸟瞰图、规委会审批的道路开口图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代办的提交法人委托书、代办认得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承诺书(或)法人信用承诺书 4、提供城市道路挖掘走向平面图、道路挖掘横断面图、施工图、施工方案及道路挖掘面积等准确数据; 5、提供道路施工交通安全保通方案; |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进行前期现场勘验 | 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 1.受理: 1小时; 2.初审: 1小时; 3.审查: 1小时; 4.决定: 2小时。 |
20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堆料占道施工 | 20 | 10 | 1 | 1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承诺件 | 1、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现场施工方案 4、规划意见;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明;代办的提交法人委托书、代办认得身份证明;个人信用承诺书(或)法人信用承诺书; | 涉及到的相关部门进行前期现场勘验 | 20个工作日审批时限 | 1.受理: 1小时; 2.初审: 1小时; 3.审查: 1小时; 4.决定: 2小时。 |
2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 45 | 45 | 1 | 1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2022年,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3.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 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5.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6.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书 7.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医师、护士身份证明(人员名录,身份证、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 8.拟设置医疗机构设备清单、药品种类清单 9.拟设置科室规章制度 10.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和工商登记执照(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申请人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的提交) 12.医疗机构设置承诺书 13.医疗废物委托处置服务合同(处理方案) | 现场勘验 | 45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注:不包括现场勘验后整改期和公示期 | 1.受理: 1个工作日; 2.特殊环节: 45个工作日(不 计入审批时限)注:不包括现场勘验后整改期和公示期; 3.审查: 3个工作日; 4.决定: 2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