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8 19:25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4663
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关于查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通告》的通知
师政规〔202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师宗县关于查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的通告》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关于查处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的通告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规划区违法建筑依法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查处范围
重点查处县城规划区,即:丹凤社区、文笔社区、文贞社区、荣海社区、漾月社区、西华社区、通源社区、石湖社区、路新社区、大同社区、法块社区、古城社区和新村社区。
二、查处部门
(一)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由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属地街道根据职责分工予以查处,建成区外由属地街道负责查处;
(二)违反土地管理、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三、查处重点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或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已取得《临时用地批准书》《临时建筑许可证》,但进行建设半永久性或永久性建(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
(五)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下达违章通知书后仍强行建设建(构)筑物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类拟建、在建违法建设行为必须立即停止,擅自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自行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和构筑物。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供水、供气,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单位不得为违法建设行为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服务,相关部门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五、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为违法建筑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商品混凝土的,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承揽违法建设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的,根据《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六、凡涉及违法违章建设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必须带头拆除,逾期未拆或包庇、纵容他人进行违法违章建设的,一经查实,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机关、单位和小区存在的违法违章建筑和私搭乱建的各类临时建筑物、构筑物,15日内自行拆除并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七、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举报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经查证属实,每起奖励200元(举报同一违法建设行为的,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章建设行为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受理举报单位:师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举报电话:0874—5751459 。
十、本通告由师宗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