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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投资项目协商会办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1 10:20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366

为完善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重大复杂问题和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问题台账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投资项目联系人的作用,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收集、解决困难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各乡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联系人按照投资项目联系人制度已解决的问题,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难以单独解决的重大复杂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形成协商会办事项清单,按协商会办制度解决,事项清单同时推送县发展和改革局跟踪。

二、分层协商会办

坚持分层协商会办原则,依次按照各乡(镇、街道)及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政府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必要时政府主要领导)三个层面开展问题协商会办。

(一)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办

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的重大复杂问题和涉及多个各乡(镇、街道)、部门的问题,由该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分管)领导牵头,及时召开同级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分管)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共同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原则上自问题收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或确定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重大复杂问题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政府专题会办

经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协商会办仍不能解决的问题,由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梳理问题清单,及时报县政府行业分管领导牵头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会办,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时限。原则上自问题收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或确定解决问题的办法,特别重大复杂问题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政府集中会办

对经政府行业分管领导专题会办仍未能解决的特别重大问题实行集中会办,由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梳理集中会办事项清单,经县政府办对口副主任审核后,于每月上旬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甄别、分类、汇总后于当月中旬提请政府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必要时提请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集中会办,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解决问题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办理时限。

县级涉及需省市级层面统筹协调解决的问题,对口报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需市直有关部门配合的按市级协商会办程序办理)或及时商请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转报省级对口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同时抄送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县发展和改革局汇总后定期报市发展改革委跟踪。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调联动。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牵头,行政审批、要素保障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主动牵头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向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预警提醒,并报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的,由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提醒,并报政府行业分管领导、政府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必要时,重大预警同时报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组织部主要领导。

(二)立项销号督查。对乡(镇、街道)、县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办、政府专题会办、政府集中会办明确的事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跟踪督办,实行销号管理,跟踪督办情况及时报政府行业分管领导、分管投资工作的领导。对事项办理不力、项目推进缓慢的,交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清单式”“跟踪式”“销号式立项督查,督查情况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监委、组织部主要领导。

(三)严肃追责问责。对工作职责履行不到位、推诿扯皮、未按要求完成交办事项、困难问题解决不力、严重影响项目推进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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