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博雄再生能源有限公司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 2021-03-03 10:24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曲师环责停字20201

 

师宗博雄再生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BR9776

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大同村大坡山

法人代表:杨永怀

2020年610,师宗县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进行2020年上半年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发现你公司脱硫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分别为667mg/m3587mg/m3596mg/m3,均超过GB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上述环境违法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师宗县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师环监字-〔2020〕-33号)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