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 2021-03-03 10:2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师环罚〔2020〕2号

 

云南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MA6K40J84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龙乡野鸭湖山水假日城(二区)4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高文熙

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向师宗县子午河阿七桥段河旁堆放、存贮高速公路弃土弃渣。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3月20日对你公司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负责人高健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对中铁十一局集团麒师高速公路土建七标项目部计划合同部副部长何传刚进行的调查询问笔录、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取证照片等4份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我局于2020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师环罚告字〔2020〕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向师宗县子午河阿七桥段河旁堆放、存贮高速公路弃土弃渣行为,限期于4月30日前在该河段旁建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现地面高度)  

2.罚款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师宗县人民政府或者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师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