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许可条件
1.申请主体为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业主单位。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2.申请事项为跨县(市、区)的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
3.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防护方案科学、合理,能确保管道安全,并通过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
四、申请材料
1.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申请表;
2.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
五、办理流程
办理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 (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建设业主单位申报 | ||
受理 |
2 |
1.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告知受理意见;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材料补正意见;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意见。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或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补正;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4 | 作出受理决定后,委托管道保护第三方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15)、《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P50253-201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等国家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组织专家评审,对防护方案科学合理性进行评审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承诺期限内。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2 | 对予以许可的防护方案,印发《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xx防护方案》的批复。不予许可的防护方案,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复;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作出决定后物流送达。 |
六、办理流程图: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办事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