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浩博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431807391R
地 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镇孟家村子午河畔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2024年12月16日至17日由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技术人员,曲靖市专案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实施故意破坏总磷、总氮分析仪采样管线,更换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年12月16日至12月1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1幅,2024年12月16日从师宗浩博水务有限公司提取的物证材料、2024年12月17日从师宗浩博水务有限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对你公司实施故意破坏总磷、总氮分析仪采样管线,更换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处罚款¥243,000.00(大写:贰拾肆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宏华 电 话:0874-5758591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文化路28号 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