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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曲环罚字〔2025〕7-2号
  • 2025-02-12 17:20

师宗浩博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431807391R  

 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镇孟家村子午河畔  

法定代表人:王德明   

2024121617日由云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技术人员,曲靖市专案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实施故意破坏总磷、总氮分析仪采样管线,更换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20241216日至121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5份,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1幅,20241216日从师宗浩博水务有限公司提取的物证材料、20241217日从师宗浩博水务有限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第二款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四条第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公司实施故意破坏总磷、总氮分析仪采样管线,更换样品,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处罚款¥243,000.00(大写:贰拾肆万叁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宏华               话:0874-5758591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文化路28 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