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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漾月“1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师宗县政府
  • 2025-02-12 16:36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车辆基本情况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四)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二) 间接原因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四)事故性质

五、 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 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二) 对相关车辆的处理建议

(三) 对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红线意识树得不牢、路面交通秩序管控有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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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 提高政治站位

(二) 强化宣传教育

(三) 加强联合执法


师宗漾月“1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411282043分许,在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路口处),发生一起小型普通客车与停放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20241218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漾月街道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漾月“11•2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系肇事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住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东段**大道成立时间:20195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J,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业运输罐式、大型物件运输货物专业运输集装箱货物专业运输冷冻保鲜设备,工程机械运输渣土清运代办车辆落户、过户、年审服务汽车保险代理服务货运代理货物配载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物流服务搬运装卸服务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罗平字5303*******6号,证件有效期至2028529日,核发机关:曲靖市罗平县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19527日。

(二)车辆基本情况

1.D93**7号为东风牌DFH3310**2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街道***东段**大道旁。该车发动机号K2005**3,车辆识别代号:LGAX************9,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注册日期为20198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831日。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1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5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肇事时载67920kg,登记外廓尺寸11750x2550x4000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8。保险有效期:20248900分起至202589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6010*****************3。保险有效期:202482700分起至202582700分止。道路运输证号:5303*******1,有效期至20261121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核发机构:罗平县交通运输局。

2.D1U**8号为起亚牌YQZ6443T**5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该车发动机号:G1665**2,车辆识别代号:LJDX************3,使用性质:私用,该车注册日期为:2017821检验有效期2025831日。核定载人数5人,肇事时载2人,总质量2090kg,整备质量1576kg,登记外廓尺寸4480×1855×1655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6520***************2,保险有效期自20239130935分起至20249130934分止。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男,汉族,198210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030,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持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2**********030,档案编号:5303*******1,初领日期2005321日,有效期始2021321日至长期。肇事时驾驶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此事故中受伤。经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4]毒检字第2794号《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血样编号为0200022871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46.48mg/100ml(乙醇/血)。

*,男,汉族,1972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774,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村委会****,持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032**********774,档案编号:530300436**4,初领日期200615日,有效期始202215日至长期。肇事时驾驶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停于道路上。经呼气式酒精监测仪检测结果单显示,未发现饮酒行为。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资格证号:53032**********774有效期至202657日,档案编号QS**51,核发机构:师宗县交通运输局。

2.死者及受伤人员情况

*,男,汉族,199110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079,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肇事时乘坐于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在此事故中死亡(颅脑损伤)

*,男,汉族,198210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030,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在事故中受伤。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4411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鉴定意见:1.转向系: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制动系统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统功能有效;3.灯光电器: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合格;4.机械故障:未检见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机械故障。 5.后部防护装置: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的后部防护装置不合格。6.反光标识: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 反光标识不合格。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4412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鉴定意见:1.转向系: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制动系统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统功能有效;3.灯光电器: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合格;4.机械故障:未检见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机械故障。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路口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二车道,东至师宗县城方向、西至雄壁方向、南北两侧为农田,该路段由中心虚线将道路分为双向两车道,系平直路段,车道由内向外分别为宽350cm的行车道、宽170cm的沥青质硬路肩,现场勘查时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1128日,*驾驶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师宗县城方向向雄壁方向行驶,于2043分许行驶至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路口处)时与*驾驶停于道路上的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肇事,造成*受伤、乘坐于D1U**8号小型普通客车上人员*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11282051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室接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自称**男子用号码为195*****245 的电话报案称:在师宗县捏龙路口附近路段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与小型普通客车相撞, 2人受伤,已经联系急救,请求处置。接报后,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带领值班民警*及值班辅警赶赴现场,其间联系急救、施救部门人员到现场协同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向师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县局值班领导报告。*副大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分成四组开展工作一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全力协调配合医护人员开展救护工作;二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开展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原因;三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调人员负责车辆管控,防止发生次生不稳定因素;四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施救部门负责肇事现场路面清理及肇事车辆施救。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四)善后处理情况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并由驾驶员*垫付丧葬费6万元,*垫付丧葬费2万元,其余赔偿费用尚未处理完毕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517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驾驶安全设施不全(后部防护装置不合格、反光标识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D93**7重型自卸货车肇事时车货总质量93440kg超限运输62440kg,超限运输率为201.42%

2、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对自身的职责不清,对普通货物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和规定不清楚;调查时未提供2024年安全隐患排查记录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安全会议记录只简单记录标题,且整张记录表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时间后补,会议内容多处重复。*通过软件进行的学习教育,全部由其子阮成代替完成。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漾月“11·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审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相关车辆的处理建议

D93**7号重型自卸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经营者进行处罚。

(三)对相关企业的处理建议

罗平县泰亚物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等问题,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报请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指定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整改。

、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

*在明知自身饮酒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且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事故发生。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红线意识树得不牢、路面交通秩序管控有差距

师宗县漾月街道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群众安全出行意识教育不够,应急处突能力和意识不够。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对重点路段超速、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整治有差距。  

、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师宗县漾月街道办事处、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履职尽责,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强化辖区国省道路、县乡道路以及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网一校一摩等重点车辆和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

要结合各自职责,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和处突能力。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三)加强联合执法

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加大车辆超员、超速、超载、酒驾、醉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始终保持严查严管的高压态势,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加强巡逻管控,防范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师宗漾月“11·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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