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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19时35分许,在G78汕昆高速1676公里865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右侧道路内侧车行道内行人相碰撞后,小型普通客车行经该处时碾压倒地行人,导致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2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丹凤街道办事处、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师宗丹凤“11·19”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豫HM3**4号车为“欧曼牌”BJ4259SMFKB**C型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焦作市博凯物流有限公司,住址:博爱县**镇***村东。该车发动机号:76*****4,车辆识别代号:LRDS************8,使用性质:货运,注册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实载1人,整备质量8400kg,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肇事时牵引车货总质量38900kg,登记外廓尺寸7130×2550×3570mm。2020年12月8日,取得博爱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证号为4108*******3,取得博爱县交通运输局颁发的《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证号为41082**********517。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660507202************0,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12月3日0时0分起至2024年12月2日24时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660521202************2,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12月3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12月2日24时00分止。
2.豫H8**7挂号车为“元永达牌”ZYD9401**Y型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博爱县鹏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博爱县**镇街道办事处**路中段。该车车辆识别代号:LA99************9,使用性质:货运, 注册日期为2019年7月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31日,总质量40000kg,整备质量5500kg,核定载质量34500kg,实载25000kg,登记外廓尺寸11000×2500×3560mm。
3.云A1E**9号车为“吉利牌”HQ6453**3型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李*富,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新村***号***室。该车发动机号:K2C*******5,车辆识别代号:LB37742Z4*******5,使用性质:非营运,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发证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核定载人数5人,实载2人,整备质量1690kg,总质量2065kg,登记外廓尺寸4519×1831×1694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5************7,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5月6日0时0分起至2025年5月5日23时59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45************2,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5月6日0时0分起至2025年5月5日23时59分止。
刘*凯,男,汉族,1989年8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17,住址:河南省博爱县**镇***村*号,持准驾车型“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1082**********517,档案编号:4108*******1,初次领证日期2011年10月19日,有效期始2017年10月19日,有效期止2027年10月19日。肇事时驾驶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经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利民司鉴[2024]毒鉴字第00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血样编号:0200026713(刘*凯)血液定性未检出乙醇成分。
李*富,男,汉族,1989年7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917,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号,持准驾车型“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032**********917,档案编号:5303*******4,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6月5日,有效期始2018年6月5日,有效期止2028年6月5日。肇事时驾驶云A1E**9号小型普通客车,联系电话:152*****969。
2.死亡人员情况
张*萍,男,汉族,1992年9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73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镇**村委会**村***号。系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时行人张*萍在道路车行道内逆向行走,在事故中当场死亡(颅脑、颈部、胸腹盆部及四肢开放性损伤)。
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云聚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00055号、车速鉴字第00038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前转向系统的功能有效。2、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前制动系统的功能有效。3、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前灯光电器(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功能有效。4、未检见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事故前存在机械故障。5、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在视频图像时刻19:35:53第0帧至时刻19:35:56第3帧之间的平均速度约为88.4km/h。
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云聚司鉴[2024]车技鉴字第00048号、车速鉴字第00032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云A1E**9号车发生事故前转向系统的功能有效。2、云A1E**9号车发生事故前制动系统的功能有效。3、云A1E**9号车发生事故前灯光电器(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的功能有效。4、未检见云A1E**9号车发生事故前存在机械故障。5、云A1E**9号车发生事故前视频图像时刻19:36:43第6帧至时刻19:36:58第1帧之间的平均速度约为128km/h。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78汕昆高速1676公里865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南半幅道路内,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罗平江底,西至陆良召夸,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为下坡直道,坡度-2%。道路为双向四车道,由宽160cm的中央隔离带分隔两相向车道,中央隔离带内有高90cm的水泥隔离墩及高60cm防眩板。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分别为:宽365cm的内侧车行道,宽370cm的外侧车行道,宽295cm的应急车道,中央隔离带与内侧车行道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两车行道间为宽15cm的白色单虚线,外侧车行道与应急车道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应急车道外侧为绿化带。事故现场以西G78汕昆高速1679公里50米处有“小客车110km/h、其他车90km/h”限速牌标志牌一块。
2.事故现场痕迹
(1)地面痕迹:现场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二条车行道与应急车道内留有一具头东脚西仰卧于路面的尸体;留有人体碰撞碾压散落的人体组织、血迹、面积为4650×650cm2 ,图中记为“S1”“A”点为S1起点。
(2)车体痕迹: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前端右侧装饰板撞击整块破损掉落,护板印有“危险,视线盲区请勿靠近”字样。前保险杠右端处刮擦后灰尘减层痕迹;云A1E**9号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前端左侧破损,有碎片掉落,车辆底盘前端左侧处多块塑料护板破损,有碎片掉落。车辆底盘发动机金属护板撞击褶皱变形,护板左前角螺丝固定孔撕裂。整个车辆底盘有大量人体组织及血迹附着。
(3)其他:现场勘查中,由豫HM3**4号车所属公司焦作市博凯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后台视频资料显示碰撞行人过程并结合现场痕迹确认碰撞接触点,碰撞接触点位于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一条车行道内。
3.天气情况。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未下雨,阴,干燥沥青路面。
4.照明情况。事发时为晚上7点35分许,照明情况不良。
2024年11月19日,刘*凯驾驶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G78汕昆高速由陆良召夸向罗平江底方向行驶,19时35分许,行驶至G78汕昆高速1676公里865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其所驾车车头右侧与道路内侧车行道内行人张*萍相撞,碰撞后张*萍倒地于道路外侧车行道内,19时37分许,李*富驾驶云A1E**9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该处时碾压倒地的张*萍,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张*萍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2024年11月19日19时47分,曲靖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指挥中心接师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一自称刘*凯的男子用号码为166*****618 的电话报案称:“在G78汕昆高速1676公里865米处,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右侧道路内侧车行道内行人相碰撞后,小型普通客车行经该处时碾压倒地行人,1人死亡,已经联系急救,请求处置。”接警后,大队值班教导员单*聪带领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及值班辅警赶赴现场,其间联系路政、管理处派驻人员到现场协同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向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报告。值班副大队长负责指挥,分成四组开展工作:一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民辅警维护现场秩序,全力配合消防人员和医护人员抢救卡在车里的人员;二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开展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原因;三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陆良管理处及江石路政大队抽调人员负责车辆管控,防止发生次生不稳定因素;四组由陆良管理处养护部门负责肇事现场路面清理。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并由驾驶员刘*凯所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丧葬费56454元,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4年12月26日曲靖市公安局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萍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凯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富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已明确,由于死者属特殊人群,是否需要赔付赡养费尚不明确(与本案无关),预计可通过诉讼解决争议。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和苗头。善后处置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92万余元。
张*萍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肇事时在道路内侧车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最主要的直接原因。
1.刘*凯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致所驾车辆与行人相撞且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李*富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经调查认定,师宗丹凤“11·19”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张*萍,系行人,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肇事时在道路内侧车行道内行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刘*凯,系肇事豫HM3**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H8**7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致所驾车辆与行人相撞且发生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3.李*富,系肇事云A1E**9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至事故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4.建议竹基镇人民政府及竹基镇卫生院进一步加强对特殊人员的关心和关爱,加强对特殊人员的监护人的教育帮助,切实提高对特殊人员的监护,以免类似惨剧再次发生。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支队高速二大队、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等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高速公路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各高速公路“一路三方”涉及的部门要群策群力,定期进行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查处纠正行人上高速、超速超限等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师宗丹凤“11·19”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