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瑞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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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天成汽车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利坤
2024年12月5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涉嫌出具24份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份、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1幅;《在用车检验(检测)报告》24份;24张收费凭证;从该公司提取的其他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我局于2025年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7-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7-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5〕7-5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
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没收你公司违法所得¥9,520.00(大写:玖仟伍佰贰拾圆整)。
2.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处罚¥112,000.00(大写:拾壹万贰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