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现将《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点,在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四楼会议室召开。
二、听证要点
审议《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听证稿)》。
三、听证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人(3人)
梁 欢 县发改局副局长(听证会主持人)
胡晓蔚 县发改局副局长
严爱华 县发改局投资股股长
(二)听证会参加人(33人)
1.专家(4人)
赵育红 县财政局
郭家国 县住建局
徐林光 县政务服务管理局
汤若辰 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
2.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25人)
殷慧生 县人大财经委
姚邓荣 县政协人口和环境保护委员会
王 斌 县委政法委
刘才富 丹凤街道
李志强 漾月街道
赵 勇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
杨文玉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
阮满彦 县教体局
马思锋 县民宗局
吴 强 县公安局
李 坤 县民政局
侍坤宏 县人社局
曾俊滔 县自然资源局
苏 波 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尹博斌 县交通运输局
吴康雄 县农业农村局
钱文正 县水务局
任红锡 县文旅局
陈爱华 县卫健局
张 敏 县应急管理局
梁海翠 县审计局
李晓友 县林草局
杨伏全 县能源局
郭焱文 云南师宗产业园区管委会
何 磊 县发投集团公司
3.企业代表(4人)
袁石祥 云南大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成友 云南杰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冯绍贵 云南益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尹 飞 宣威市大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三)听证监察人(2人)
李根绪 师宗县纪委监委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
王 琨 县司法局副局长
(四)听证记录人(2人)
赵 雨 县发改局工作人员
杨育申 县发改局工作人员
四、其他事项
听证会邀请县融媒体中心报道。
五、征集意见
欢迎广大市民对听证方案提出宝贵意见,不能直接参加听证会的市民可以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投资股,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3日17:00点前,反馈时请备注姓名和联系方式。
(邮箱:szfgjtzk@163.com,电话:0874-5759960)
附件: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听证稿)
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5日
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听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促进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高效廉洁,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师宗县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预算内资金、国(专)债资金和县财政性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承办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有利于城乡统筹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重点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审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协调、调度,参与工程签证变更及联合验收,并对政府投资计划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组织后评估;
(二)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资金拨付、基建财务、竣工财务决算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和监督;
(三)县审计局根据上级审计机关和县委审计委员会安排,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单项工程结算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建设运营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四)自然资源、林业、住建、城管、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应急管理等行政审批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监督职责;
(五)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项目前期手续,依法组织项目实施,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价款结算。实施代建的,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承担相应责任;
(六)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及合同约定,严格履行相应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不得弄虚作假。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谋划一批投资规模大,对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性、带动性和引领性的重大项目。要聚焦重点领域、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生态文明、民生事业等领域来谋划项目补短板、强弱项。
第六条 县发展改革部门统筹牵头,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紧盯中央预算内投资、国(专)债等领域和方向,常态化储备一批政府投资项目。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替项目建议书:
(一)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类项目;
(二)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四)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应当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最新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进行编写,全面分析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并对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技术参数和投资概算,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且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
初步设计中提出的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十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概算评审和造价审核,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和概算评审意见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概算评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政府同意,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以确保项目建设内容明确、建设规模合理、建设标准合规、技术方案可行、投资估算完整,审查通过后批复立项。对经济、社会、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并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批复立项。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控制投资成本,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依照县发展改革局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的概(预)算进行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审定的工程概(预)算价。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还需提交招投标方案,经发展改革部门项目股室初审同意后还应到体制法规股备案。开展招投标时,应邀请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审批股室人员参加项目招投标。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对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的项目坚决做到应进必进、应招必招,并按规定确定招投标方式开展招投标工作。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或进场交易。
第十八条 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结束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出具进场交易证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进场交易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未开展招投标工作或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开展项目建设,县审计部门不予结算审计,县财政部门不予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活动过程的监督,加大对设定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驻场对交易过程全程监督,督促中介机构进场服务,同时加强交易结果及合同履行的监督,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供违法违规线索,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在线监管和智慧监管。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国务院规定应当审批开工报告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办理开工报告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不得以领导批示、会议纪要、投资计划等代替项目审批,坚决杜绝“未批先建、边建边批、先建后补”等问题,防止项目“带病上马”,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严格履行主体职责,对签订主体(法人)、合同内容、签订时间、履约期限、合同金额、结算方式、中标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监理责任、安全责任、违约责任等明确清晰,坚决杜绝不具备民事资格的主体签订合同,坚决杜绝合同价超中标价或因合同不规范等引起的各类经济纠纷。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项目单位超概(预)算签订项目建设合同或未按规定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对项目资金筹措、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等全过程实施管理。严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工程投资。严禁中标单位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严禁施工合同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严禁监理单位不到位、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现象。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明确每个项目的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部门依据批复的投资计划和招标结果进行审核。按照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但未经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及建设单位不得全额拨付合同价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变更设计、追加投资的,所产生的投资变更,审计机构在竣工审计时不予认可,县财政部门不予追加预算。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进度款资金拨付手续,严格审核各项目进度工程量,防止虚报工程量、超付进度款情况发生,加强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绩效管理情况。
第五章 项目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除因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工程概(预)算、工程设计和工期实施项目,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严禁随意变更、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设计方案等作较大变更,但项目变更后总投资不突破投资概算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若项目变更后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县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重新审批或者调整审批:
(一)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成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四条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投资估算10%或项目变更后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10%的,项目建设部门需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落实超概责任、明确超概资金来源后形成调概报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投资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10%或工程变更后总投资未突破投资概算10%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建设单位应邀请勘察、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对增加工程的必要性进行认定,并编制增加的工程预算;
(二)累计超概算3%以内或增加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报县直行业主管、县财政部门批准;
(三)累计超概算3%─5%或增加投资额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县直行业主管、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四)累计超概算5%─6%或增加投资额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县直行业主管、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批准;
(五)累计超概算6%─7%或增加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县直行业主管、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依次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
(六)累计超概算7%─10%或增加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县直行业主管、县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审议;
(七)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保存现场各环节清晰影像资料,并在5日内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单项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过中标合同价10%的,应当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七条 严禁利用工程变更机会提高设计标准、拖延工期、扩大规模。同一事项的变更(含同一项目可预见相关联的变更事项)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不得在工程变更中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按本规定进行工程变更的,财政评审在工程结算评审时不予确认和拨款,建设单位不得结算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因工程未按设计图施工或施工未达到设计标准,责令施工单位整改的工程量,不得纳入工程增量。
第六章 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结)算管理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准的时间内竣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项目单位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竣工。对建设项目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县行业主管部门、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部门、项目所属行业质检部门等部门开展联合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一年内申请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行业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不得交付使用,使用单位不得接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项目审批及招投标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及投资完成;
(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四)项目运行情况;
(五)项目专项验收情况;
(六)项目实施结果的检验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意见、认证(认定)意见情况;
(七)概算执行及财务审计情况;
(八)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及相关资料,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竣工结算及其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需抄送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县审计局。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对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结果负责并签章确认,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为项目工程价款支付依据。县财政部门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复核,并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复核报告进行整改,同时暂停拨付资金。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后,结算审核报告需报送县财政部门备案,县财政部门对结算审核资料完整性、程序合规性等进行审核。
第四十七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审计机关要求,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针对性开展年度投资审计工作,包括单项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并依法独立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于6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形成的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产权登记并对项目设施进行管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五)因前期工作不扎实影响项目推进并造成工程增变量和投资大幅增加的;
(六)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七)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骗取、逃避审批和公开招标;
(八)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单位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
(九)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十)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违反本办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审计、造价、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提供服务时,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串通勾结、虚报冒领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关部门对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在“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