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政府师宗漾月“3•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25日
目 录
六、事故防范措施 7
师宗漾月“3•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3月8日12时38分许,在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附近路段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同向行驶的无号牌 “东龙牌”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4.8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漾月街道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漾月“3•0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涉及单位基本情况
1.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肇事云G8**37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永,成立时间:2023年12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MX83N,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贸易代理;汽车销售:二手车经纪;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专属保险代理业务(凭授权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弥勒字532******519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证件有效期:2024年8月20日至2028年8月20日,核发机关:弥勒市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18年2月6日。公司现有员工174人(其中管理人员4名、司机170名),公司所属及挂靠车辆170辆。
2.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了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专职安全员及驾驶员安全职责,制定了安全生产例会、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等规章制度,开展了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定安全教育培训学习计划并依托《交通教育管理系统》和《运输企业安全运营管理系统》开展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月开展隐患排查,制定了应急预案。
(二)车辆基本情况
1.云G8**37号车为红色“解放牌CA3***********T4” 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弥勒市庄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市场*栋**号。该车发动机号:52****76,车辆识别代号:LFNM*********3496,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注册日期为2018年4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1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4830kg,核定载质量16040kg,肇事时载66060kg(货源地:陆良县马沙线小海螺村附近),登记外廓尺寸11920×2550×3680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PDFA****************2051,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4月23日15时00分起至2024年4月23日15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PDEJ****************1851,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4月24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4月23日24时00分止。
2.无号牌 “东龙牌” 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机号:SZ60**************1129,车辆识别代号:MZ2*****631),机动车所有人为赵*柱。核定载人数1人,肇事时载3人,发生事故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蔡*刚,男,汉族,1990年8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035,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村委会*村,持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032**********035,档案编号:530*******76,有效期始2021年8月31日,有效期止2027年8月31日。肇事时驾驶云G85537号重型自卸货车。经呼气式酒精监测仪检测结果单显示,未发现饮酒行为。
赵*柱,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337,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村。肇事时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显示,未发现饮酒行为。
2.死者及受伤人员情况
蔡*芬 ,女,汉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021,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村。肇事时乘坐于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在此事故中死亡。
杨*三,女,汉族,1961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340,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街道*村委会*村。肇事时乘坐于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在此事故中受伤。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1136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G8**37号重型自卸货车鉴定意见:1.转向系:云G8**37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制动系:云G8**37号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灯光电器:云G8**37号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机械故障:未检见云G8**37号车的机械故障。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1137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鉴定意见:1.该车属于机动车,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2。转向系: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转向系功能有效;3.制动系: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制动系功能有效;4.灯光电器: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5.机械故障:事故发生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见该车机械故障;6.车速分析: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车速不能鉴定。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附近路段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师宗县城方向,西至雄壁镇方向,南、北方向均为农田,道路中心由黄色虚线划分为双向二车道,由西向东方向右侧车道宽为3.55米、硬路肩宽为1.0米,由西向东方向左侧车道宽为3.40米、硬路肩宽为3.80米,现场勘查时路面性质为潮湿沥青路面。
2.事故现场痕迹
①地面痕迹:事故现场以南有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轮胎与地面接触形成的侧滑印,长度为 1000cm。
②其他: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车头附近有血迹,面积为:50×40cm、脑组织,面积为:140×100cm。
3.天气情况。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未下雨,潮湿沥青路面。
4.照明情况。事发时为中午12时38分许,白天。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3月8日,赵*柱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蔡*芬、杨*三)由师宗县雄壁镇方向向师宗县城方向行驶,于12时38分许行驶至曲靖市师宗县捏泸线K0+10M捏龙村附近路段处时从右侧超越前方蔡*刚驾驶云G8**37号重型自卸货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蔡*芬当场死亡、杨*三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3月8日12时40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室接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自称蔡*刚的男子用号码为158******86的电话报案称:“在师宗县捏龙村附近路段处,一辆三轮车侧翻, 1人受伤,已经联系急救,请求处置。”接报后,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带领值班民警及值班辅警赶赴现场,其间联系急救、施救部门人员到现场协同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向师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县局值班领导报告。大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分成四组开展工作:一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全力配合医护人员和殡仪馆人员开展救护工作;二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开展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原因;三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调人员负责车辆管控,防止发生次生不稳定因素;四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施救部门负责肇事现场路面清理及肇事车施救。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各有关单位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四)善后处理情况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并由云G8**37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蔡*刚垫付丧葬费,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4年4月10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柱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蔡*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杨*三、蔡*芬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104.85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上路行驶且违反超车规定(从前车右侧超车)的行为是发生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蔡*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漾月“3•0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云G8**37号车为红色“解放牌CA3**********7T4” 重型自卸货车,核定上道路行驶车货总质量为16040kg,实际车货总质量66060kg,严重超载。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赵*柱,系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年4月18日师宗县公安局决定对赵*柱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和取保候审,2024年5月22日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于驾驶人员蔡*刚(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充分观察路面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的违法行为,由事故事发路段所属管辖的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云G8**37号车为红色“解放牌” 重型自卸货车严重超载的行为,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实际经营者进行处罚。
(四)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
师宗县漾月街道、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等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涉及的人、车、路、超限超载、违法改装等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教育。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增强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三)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对超速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和纠正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发生。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高速公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
师宗漾月“3•0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