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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7-7号)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2024-11-27 14:53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0565U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

法定代表人:肖麟祥

2024726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局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风电场接网工程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局该项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风电场接网工程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擅自建设完成并完成调试,未投入运行。

我局于2024730日对上述事实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47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7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73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92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93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93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920日师宗县部分项目建设完工照片、2024930日石林彝族自治县、陆良县部分项目建设完工照片、20249202024930日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事实属于“未批先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2024115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陈述、申辩。2024115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7号)后,法定期限内未对拟处罚的内容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局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20247-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7-15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关于“未批先建”行为自由裁量的规定。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局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风电场接网工程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处以罚款¥868000.00元(大写捌拾万捌仟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

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单位代码:010712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