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217220565U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翠峰路
法定代表人:肖麟祥
2024年7月26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对你局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风电场接网工程项目建设现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局该项目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风电场接网工程未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擅自建设完成并完成调试,未投入运行。
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对上述事实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4年7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29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3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3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3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9月20日师宗县部分项目建设完工照片、2024年9月30日石林彝族自治县、陆良县部分项目建设完工照片、2024年9月20日及2024年9月30日从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供电局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违法事实属于“未批先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1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7号)告知你局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局有权要求听证及陈述、申辩。2024年11月5日你局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7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拟处罚的内容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局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7-15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关于“未批先建”行为自由裁量的规定。经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局曲靖市师宗县丹凤风电场接网工程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处以罚款¥868,000.00元(大写捌拾陆万捌仟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
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单位代码:010712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局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罗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