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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曲环罚字〔2024〕7-5号)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
  • 2024-07-11 15:21

师宗县和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7CUGDG1T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彩云镇石洞村委会石洞村

法定代表人:张宏兵

20244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经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你公司烟气脱硫塔废气排放口监测,监测因子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为619mg/m3,超出排污许可限制150mg/m3排放浓度3.12倍。

我局于2024427日对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上述违法事实有2024425日《师宗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5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3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425日现场检查(勘察)图片3幅、2024430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师宗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师环监【202411),2024515日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规定我局2024617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陈述、申辩。2024625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7-5号)后,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该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20247-5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7-7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关于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自由裁量的规定。我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各项因子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禁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139,000.00(大写:拾叁万玖仟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  

   名: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单位代码: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99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