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师宗县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修订背景。按照2023年6月30日师宗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要求,为全面推进师宗县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本规定。
2.主要内容。《规定》从总则、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内容、附则作了规定。
(1)总则。说明了《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
(2)主要内容。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全生产,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3)附则。说明了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从其规定;原制定的各项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二)师宗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修订背景。按照2023年6月30日师宗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要求,为全面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规定。
2.主要内容。《规定》从总则、行业管理部门责任、相关部门责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附则作了规定。
(1)总则。说明了《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
(1)县能源局(煤炭事务服务中心)的安全监管职责。
(2)其他县级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3)相关部门定期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联席会议,集中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制度,互通信息,及时进行工作沟通。
(4)附则。说明了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的,从其规定;原制定的各项制度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三)师宗县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1.修订背景。按照2023年6月30日师宗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2023年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要求,为深入落实乡(镇)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属地管理长效机制,防范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规定。
2.主要内容。《规定》从总则、属地管理责任内容、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附则作了规定。
(1)总则。说明了《规定》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
(2)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内容。
(3)乡(镇)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4)附则。说明了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