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7日15:00左右,原师宗县清水沟采石场,在拆除水稳料破碎机输送皮带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组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二条的规定,原师宗县清水沟采石场“8•07”高处坠落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排除适用范围;原师宗县清水沟采石场已于2017年12月关闭退出,该生产经营单位已不存在,该事故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此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师宗县应急管理局已按《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现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开期限为一年。
师宗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