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新鑫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6NRP3R4B
地址:曲靖市师宗县葵山镇温泉村委会小沙湾村
法定代表人:朱元成
2022年6月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了以下环境违法事实:发现你公司生产的砂石料未全部入库入棚堆存(约4000平米8万吨砂石料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①2022年6月22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②2022年6月22日《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③2022年6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图片3幅,④2022年6月22日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师罚告字〔20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采取密闭措施,禁止露天堆存;
2、罚款人民币四万柒仟元整(¥47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户名:曲靖市财政局,账号:5336010600188000036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