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金杰木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3MA7BPC21X5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大同街道324国道旁
投资人:方贵林
2022年5月2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产生的碳化窑烟气未采取密闭措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以上行为,有2022年5月2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2年5月23日《曲靖市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2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4张,2022年5月23日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师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厂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权。你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裁量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改正,完善碳化窑上方烟气道等位置密封措施,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加强精细化管理,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曲靖分行,户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号:533601060018800003640。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