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云南省政府网
  • 2018-12-28 17:42

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精神,加快云南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提升应对人口老龄化能力和效果,2018年8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老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4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立足于积极有效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目标和新时代云南老龄工作实际,突出目标引领和问题导向,优化资源配置,保基本、兜底线、补短板、调结构,努力实现城乡均衡和区域协调发展、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协调发展、老年人物质保障和精神关爱协调发展,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老龄事业发展八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一是围绕老年人民生建设,突出基本生活保障。为巩固提高老年人养老保障水平,切实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实施意见》突出强化养老保险、基本医疗、社会福利、困难救助等制度建设,鼓励探索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大力发展公益慈善事业。要求建立统筹兼顾各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和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扩大企业年金覆盖面,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要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加大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老年人的救助力度,确保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老年人实现脱贫;认真落实高龄补贴制度,积极拓展老龄优待项目和范围,逐步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明确到2020年,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

二是围绕老年健康需要,突出健康保障提升。为切实有效解决当前老年医疗健康保障中就医难、负担重、需求多等问题,《实施意见》突出了老年健康在全生命周期中特殊性和紧迫性,要求健全覆盖城乡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将老年专业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各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开展医养结合试点,支持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开设以老年病和慢性病防治为主的医疗机构(站室)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约,鼓励医疗机构开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升老年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加强老年人的健康教育,做好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综合干预。完善异地就医医保直接结算机制,方便异地养老人员的就医。到2020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总数不低于30%,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科比例不少于35%,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

三是围绕养老服务需求,突出体系化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坚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支持、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突出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农村养老、“放管服”改革、养老服务质量建设重点,要求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扶持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发展;科学布局各类养老设施,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推动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升级,稳步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改革,切实保障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积极为农村低收入、高龄、独居、残疾、失能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创新养老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举办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认真落实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投融资、土地、人才等扶持政策,依规定落实税收优惠减免,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健全完善各类养老服务的设施建设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深入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加强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积极推进智能养老基地和智能养老产品服务发展;积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各类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加快培养为老服务专业人才,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工资待遇水平。

四是围绕老年宜居需要,突出适老化环境建设。《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和老年人住区设施适老化建设改造,推进街道、社区“老年人生活圈”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节能宜居改造;深入开展无障碍建设城市创建工作,开展“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示范行动;加强老年人安全宣传、安全设施保障和侵害行为打击等,营造老年人安全生活环境;加大人口老龄化国情、老龄政策法规、老龄事业重大主题以及老龄工作典型人物、先进事迹、成功经验等宣传报道力度,提升舆情研判引导能力;积极推动敬老养老助老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机关、进社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孝老敬老传统宣传教育,开展针对老年人防范邪教、诈骗、非法集资、传销等宣传活动,营造老年人安全生活环境。到2020年,60%以上城市社区达到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40%以上农村具备老年宜居社区基本条件,大部分老年人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能够在社区得到满足。

五是围绕打造经济新增点,突出老龄产业融合发展。为充分发挥云南发展老龄产业的政策支撑、气候环境、生态美好、食药宝库、优越区位、淳朴民风、秀丽风光、璀璨历史、巨大潜能等独特优势,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实施意见》明确老龄产业要主动融入云南八大重点产业,积极完善老龄产业政策,拓展老龄产业融资渠道,建设一批具有云南特点的康养小镇、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和养老服务基地,培育一批老年服务产业龙头企业和知名品牌,积极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鼓励金融、保险、证券机构和民间资本设立养老产业基金或并购基金,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引导老年人更新消费观念,强化老年消费市场的监管。鼓励建立老年专业市场和老年用品租赁市场,支持举办老龄产业博览会。

六是围绕精神文明建设,突出老年文体教发展。《实施意见》强调:开展老年教育科研和老年教育教学,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手段办好远程老年大学,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扩大老年教育供给,加强优秀老龄出版物出版发行、荐读导读,开展伴读关爱活动的方法和思路。完善城乡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增加老年文化活动设施和场所,推动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优惠开放,支持创作老年人喜闻乐见和适合新媒体传播的老年文艺作品。加强老年人体育健身场地设施建设,鼓励发展多种老年人体育组织,完善老年人体育组织网络,推动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常态化。培育发展老年人关爱组织,重点加强高龄、空巢、失能半失能和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精神关爱。

七是围绕老有所为目标,突出老年人社会参与。《实施意见》明确要注重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各级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老年人才和专家信息数据库,积极搭建老年人才市场;加强老年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和登记管理,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建设,改善基层老年协会活动设施和条件,推动老年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和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发挥老年人优良品行传帮带作用,开展关心教育下一代活动,支持老年人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监督、社会治安、公益慈善、环境保护、移风易俗、民事调解、文教卫生、全民健身等工作等,积极引导老年人社会参与。探索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参与老年人管理服务的常态化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八是围绕老年人权益保障,突出法治老龄建设。《实施意见》明确要研究建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构建老年权益保障联动协作机制,健全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综合评估等制度。加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网络站点和便民窗口建设,完善法律援助便利措施,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向城市社区和农村延伸,重点做好农村和贫困、高龄、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群体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着力解决老年人普遍关心的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继承、遗产公证、房屋、监护等法律问题。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普法宣传教育规范化、常态化,强化全社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治观念,提高老年人守法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

此外,《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落实老龄事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切实将老龄事业发展主要任务指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和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力度,健全老龄事业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制度,加强老龄问题课题研究,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方案。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指导、督促、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