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 云南省政府网
  • 2018-12-28 17:35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为便于各级各部门更好地理解《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云政发〔2018〕5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划转工作,现就《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国务院2017年11月印发《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国发49号文),明确要求2018年选择部分省(市、区)和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划转试点工作,2019年在全国全面推开并完成。

为做好我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根据国发49号文件有关要求,我省研究出台了《云南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旨在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持续性。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二)明确基本原则。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

(三)明确划转范围、对象和比例。划转范围包括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一级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不纳入划转范围。具体对象为:①省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②由省级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的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③由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的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四)明确承接主体。由省政府拟组建的云南省国有股权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主体,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按照国发49号文精神,省及州、市、县、区所有符合划转条件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承接主体,省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

(五)明确划转程序。具体划转程序为:省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的建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后下达划转通知。企业在收到划转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州、市、县、区所属企业划转流程比照省属企业执行。

(六)明确划转后国有资本管理。承接主体加强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七)明确工作职责。一是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督促指导承接主体对持有的国有股权进行管理运营;负责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二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与财政部门配合对承接主体管理运营国有股权情况实施监督。三是省国资委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向省财政厅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四是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所管理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成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五是承接主体负责管理运营划转的国有股权,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实施方案》的落实保障

为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中的职能职责,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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