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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依法实行全域火葬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09 15:27  来源:师宗县人民政府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次数:871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师宗县依法实行全域火葬公告》已于2024116日经师宗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4129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依法实行全域火葬公告

 

为全面深入推进殡葬改革,革除殡葬陋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科学、文明、节俭的治丧新风尚,充分发挥殡葬改革在节约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轻人民群众负担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1665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曲靖市火葬区划定的通知》(民事〔2017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师宗县依法实行全域火葬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2020113024时起,师宗县行政辖区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依法实行火葬(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土葬的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和捐献供科研、教学使用的遗体除外,但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骨灰统一进入公墓安葬或寄存,提倡骨灰在公墓划定区域内采用树葬、花、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方式安葬。

二、实施范围

201861日启动36个村(社)为火葬区的基础上,2020113024时起,师宗县行政辖区内实行全域火葬。

2020113024时起,凡属火葬区内的所有城乡居民死亡后遗体一律依法实行火葬。同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骨灰安葬的监管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师中央、省、市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部队官兵死亡后,按照省、市、县关于殡葬改革有关要求带头实行火葬。

(二)师宗户籍的外地流动人员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死亡的,遗体原则上在师宗实行火化。因特殊情况要求将遗体运往异地的,须经县行政审批局批准同意。无名、无主遗体及流浪乞讨人员遗体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火葬。

(三)除享受国家补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 ,师宗籍城乡居民死亡后火化公墓安葬的,可享受殡葬补助。自201861日至2022531日补助标准一般对象6000元,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8000元。自202261起,分别调整为一般对象3000元,特殊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4000元。

(四)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辖区内遗体的跟踪处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师中央、省、市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的由原所在单位负责遗体的跟踪处置(遗体跟踪处置程序包括病危报告、死亡报告、遗体火化、骨灰公墓安葬结束)。

(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应当实行火葬的遗体装棺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

(六)严禁丧属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等公共区域做出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闹丧等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2020113024时开始,师宗县辖区内,禁止制造、销售棺材及制造、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违反规定的由县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禁止炒买炒卖墓穴、位。

(九)2020113024时开始,因工程、项目等需迁移坟墓的,原坟墓中的遗体(骨)一律火化,骨灰公墓安葬。

(十)深化殡葬礼俗改革,保护绿水青山。倡导绿色节地生态安葬,鼓励群众在公墓内采取骨灰树葬、草坪葬、花坛葬等不占地或少占地的生态安葬方式。

(十一)弘扬传统美德,文明节俭治丧。党员干部带头自觉摒弃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相互攀比等殡葬陋习,树立厚养葬、简约庄重、文明节俭的殡葬新风尚,引导群众以文明、节俭的方式寄托哀思。

(十二)妨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聚众闹事或者侮辱、殴打殡葬管理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公告正式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8年师宗县人民政府公告1号〔2018〕文件印发的《师宗县关于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和师政20202号文件印发的《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依法实行全域火葬公告的通知》停止执行,已废止。


没有了师宗县关于举行行政处罚(贵州云之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案)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