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众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参与,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不断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按照《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师政发〔2023〕16号)要求,师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研究起草了《师宗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可登陆师宗县人民政府门户网信息网(网址:www.ynsz.gov.cn),进入首页“征集调查”栏目提出意见。
2.可邮寄意见建议。通信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林园路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烈士陵园门口),邮编:655700)。请在信封上注明“师宗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可投递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135552780@qq.com。
4.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11日。
附件:
1.《师宗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师宗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师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1
师宗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给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和实施奖励工作,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激励现役军人保卫祖国,使其安心在部队服役,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构建军人荣誉体系,营造尊重关爱功臣模范的浓厚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征兵优惠政策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喜报是指现役军人所服役的部队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讯报送给其家庭的书面文帖。
奖励通知书是指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给地方人民政府的正式通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立功受奖是指对现役军人荣获的由军队授予现役军人的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义务兵期间“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等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以及义务兵期间“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的师宗县籍现役军人家庭。
原则上具有师宗县户籍的现役军人父母(抚养人)是主要奖励对象,父母(抚养人)已故的,其配偶具有师宗县户籍的应当列为奖励对象。
第五条 奖励依据
立功受奖军人所在服役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
立功受奖时间以喜报或立功受奖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喜报与立功受奖通知书记载的时间不一致的,以立功受奖通知书记载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荣获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二)被战区和各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8000元;
(三)荣立一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
(四)荣立二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
(五)荣立三等功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六)义务兵期间荣获“四有”优秀士兵(先进个人、军官、学员)称号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同一个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累计立功受奖给予奖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可以同时安排一定的慰问物品,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奖励方式
县人民武装部在收到喜报和奖励通知书后,应当审验相关材料的完整性并及时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转给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实户籍和家庭信息情况,按规定程序落实奖励。
对材料不全、内容缺失或经核实不具有师宗县户籍的,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喜报和奖励通知书退还县人民武装部,由县人民武装部及时向寄出单位反馈情况。
第八条 送喜报方式
按《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落实。
送喜报时,应当举办相应仪式。不宜公开的,送喜报时不举办仪式。送喜报仪式可以邀请立功受奖军人本人和其单位代表参加。
常住地为师宗县但不具有师宗县户籍的现役军人家庭,经部队或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请求,可以为其送喜报。
第九条 奖励经费
奖励经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年初提出计划,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 县融媒体中心配合负责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和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军人进行宣传报道,县委党史研究室负责将对荣获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的现役军人编入年度年鉴和地方志。
宣传内容和编入内容不得涉及有关秘密和敏感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第十二条 部队院校学员,军队文职人员,参战、支前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和民工立功受奖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依照本办法施行以前的有关政策执行。喜报颁发后,户籍迁移至师宗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原有关立功受奖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