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师宗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乡级报账制管理的资金是指《师宗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全部资金类别。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是扶贫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的组织领导机构,实行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负总责,乡(镇)长(街道办主任)项目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项目实施管理部门(或人员)是资金报账人,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管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日常监管及支出审核、项目验收和承办报账等工作。
乡(镇、街道办)财政所(以下简称财政所)、扶贫公司具体负责资金收支业务、会计核算、会计管理、资金运行及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核算管理
第四条 财政所管理的扶贫资金会计核算按师财农【2010】134、135号扶贫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第五条 财政所开设扶贫资金专户,并由专人专账管理,严禁账外设账、账外报账、提现报账。
第六条 县财政局在接到县政府扶贫项目批复文件后8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按比例划拨到乡(镇、街道)财政所或县城乡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扶贫资金专户。
扶贫资金专户内所有资金支出,须按本细则规定的报账程序拨款支付。
第七条 扶贫资金专户利息收入、项目合同方违返合同约定罚款等资金,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按照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报账程序
第九条 资金支付流程由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款→监理认定(或项目质量监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分管扶贫项目的乡(镇、街道)领导审核(签字)→财政所复核→分管财政乡(镇)领导复审(签字)→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签字)→财政所付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在扶贫项目计划和项目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经县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尽快确定项目计划、工程进度,及时启动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财政所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项目资金后,依据项目实施单位填制的《乡镇项目资金报账申请表》 (详见附件一)和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规定的比例,尽快将批准的预付款支付到项目。
预付项目启动金数额不得超过投入该项目扶贫资总金额的50%。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向财政所申请报账提款时,须填制《乡镇项目资金报销申请表》 ,并提交项目资金指标文件、项目计划、项目责任书(合同书)、项目工程验收单、资金决算清单等资料。
扶贫项目实施中按相关规定应实施公开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部门须同时提交对应的资料。
扶贫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直接组织实施的,除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外,还须提交购货发票、材料领用单等报账资料。
扶贫项目采取承包方式,委托有法人资格单位或自然人实施的,须提交必要资金文件、有效工程承包合同书、工程验收单和乡财政所拨付工程进度款数额的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完工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单位应组织完成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工程验收单和决算单须经项目实施单位或被委托单位(委托实施的项目要有委托材料)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验收的部门签章(签字)认可,方有效。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补助部分的3%预留。财政所按照项目责任书(合同书)约定,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列支,并转入“其他应付款--质保金”科目核算。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量问题,财政所按照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拨款申请,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按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其它相关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资金清算报账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资金清算拨付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可在签订项目责任书(合同书)中约定增加报账次数,乡(镇)人民政府和财政所应按约定及时办理二次报账及资金回补工作。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期申请报账而导致项目资金滞留的,乡(镇、街道)财政所应书面通知(见附件三)项目实施单位,督促其限期报账,同时抄报相关项目主管乡(镇)领导。
第十九条 当年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须及时报账使用,且须把当年项目结余资金控制在8%以内,如上级控制标准有调整,则按具体调整比例执行。年终结转结余超过此控制数的,净结余由县财政收回,统筹安排用于全县脱贫攻坚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超过计划实施时间60日的未开工的,或项目实施期间因故不能按计划正常实施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原立项审批程序,及时申请调整变更项目。
第二十一条 对下列情况,财政所不予受理报账或支付资金:
(一)未按扶贫项目立项程序批准,或擅自调整扶贫项目计划的;
(二)不按要求提供有效报账文件和有效凭证的;
(三)未经有关负责部门及负责人员,乡镇(街道)主管领导审签批准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报账而不能说明原因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所应按照统一格式时间要求,按月向县财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收支情况报表。
第四章 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支出单据(对提供货物、劳务及服务的要有合规发票及领款单,对直接进行财政资金补助的自然人可为领款单)均要有经办人、负责人、证明人三人签章,方可作为合法报账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 直接兑付到农户的扶贫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一律要连续编页码造册。
扶贫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要有项目名称、农户姓名、农户的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号码、农户所属村委会及所在村、实际领款金额、实际领款时间、农户本人签章(及摁手印),并在最后一页“补助合计数”行的空白处要有经办人、负责人、审核人三人签章,方可作为有效原始凭证予以报账。
项目管理部门(含扶贫工作站)、村委会对扶贫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若农户本人确实无法签字的,由家属代签字(本人摁手印)的需要注明,并写明农户本人确实无法签字的原因,除此之外禁止农户本人之外的人员代为签字(及摁手印)。
转账兑付的,在需要在扶贫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中填明经核实无误的签名领款人银行卡号和开户银行。在由银行转账后,必须附经银行签章认可的银行代发成功清单(涉及多户农户时)或转账付款凭证(涉及单户农户时)作为有效原始凭证,且收款人必须是扶贫资金领款单或领款花名册中农户本人方可予以报账。
第二十五条 支出单据不得随意涂改,一经涂改均视为无效单据,乡(镇、街道)财政所不予受理报账。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财务人员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均要签注(或签章) “已核讫”标记。
第二十七条 扶贫项目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单、工程决算单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分项目留存乡(镇)财政所备查,财政所负责做好收集整理及归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扶贫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律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职,切实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县级相关监督部门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避免重复、多头和频繁过度检查,共享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九条 县级相关部门对扶贫资金管理的责任是:
财政部门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筹措、预算安排和下达、拨付、核算、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落实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督责任。
扶贫、发展改革、民委等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评价和日常监管,并按照《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结余转综合治理办法(试行)》(云开组办[2018]2号)等规定落实日常监管责任。
审计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工作,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按计划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审计进行审计监督。
纪律监督部门负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执纪工作,及时受理和排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明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职责分工和责任人,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扶贫资金使用中,发现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雁过拔毛、强占掠夺、失职失责和其他违纪行为的责任人,应按照《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建立扶贫领域监督执纪问责五项工作机制的通知》 (云纪发〔 2017〕 9号) 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部门或单位,应分别按照部门责任,依照《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曲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的通知》( 曲财 监字[2017]38号)的规定和有关条款进行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扶贫子公司扶贫资金的报账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附件一: 乡(镇、街道)扶贫资金报账申请表
申请人(项目实施单位) (公章) : 填制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
项目名称 (必填项) |
资金来 源级次 (必填项) |
项目要素(必填项) |
项目支 出预算 (计划)数 |
累计已报销支出 |
报销依据(附相关批准文号) |
本次申请报销金额(必填项) |
审核同意报销金额(必填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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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项年份 |
初级项目 |
次级项目 |
明细项目 |
用途 |
附件(发票、工程 结算单等)张数 |
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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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
中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年度 |
整村推进 |
行政村整村推进 |
A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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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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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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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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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单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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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站意见:
公 章 |
财政所经办人审核意见: |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公 章 |
收款人账户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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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所长审核意见: 公 章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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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监理意见: |
村委会意见:
公 章 |
分管扶贫领导审核意见: |
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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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财政领导审核意见: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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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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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审批单作为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的依据,应填列要素须按扶贫资金报销审核规定程序完整填列。 |
附件二:
乡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报账通知书
乡财( 2 0 1 ) 号
贵单位组织实施的 扶贫项目已经验收,请按规定及时办理项目资金清算报账工作,并务必于月日到我所办理报账手续,逾期没有前来办理的责任自负。
乡(镇)财政所
20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2联,送项目实施单位1联,财政所留存l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