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中央、省、市和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云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17﹞213号)、《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支出进度的通知》(云贫开办发〔2017〕222号)、《中共师宗县委办公室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推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师办发〔2017〕10 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党政机关企事业挂联单位投入、社会捐赠用于扶贫的资金,其它与扶贫直接相关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整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教育(健康、科技)其它扶贫相关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根据全县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多渠道筹集资金,并切实加大资金投入规模。所有扶贫资金投入情况均纳入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各乡(镇、街道)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深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农业产业发展情况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中央、省、市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及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县级在安排扶贫资金时,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
2018年-2020年三年扶贫资金的安排不低于6亿元,根据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扶贫项目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县财政依据扶贫资金安排计划,按对应额度统筹安排全县扶贫资金。需要通过扶贫公司运作的产业扶贫资金,依据乡(镇、街道)上报批准额度,县财政直接划拨到县城乡开发公司,再由该公司注入各乡(镇、街道)扶贫子公司。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应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按照各级对应的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资金下达文件相关要求执行。
县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县级行业扶贫投入不足和乡(镇、街道)扶贫投入短板、县级扶贫贷款本金偿还和利息支出、项目前期费、与扶贫直接相关的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严格按照《中共师宗县委办公室 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省对下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推进精准扶贫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师办发〔2017〕10 号)、《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师政办发〔2017〕49 号)以及各年度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方案和资金计划执行。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若对应方案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
第九条 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县级财政根据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县扶贫工作实际,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由县级财政部门从各级财政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其他扶贫资金中按1%进行提取。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资金管理经费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十条 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县级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通过后,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要强化对扶贫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责任,充分发挥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按照带动规模和成效,对吸纳贫困人口创业和就业的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在上一年度的12月份,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上报项目规划,经批准后,县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预算、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及其它扶贫资金,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县财政局根据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和县扶贫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快扶贫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县扶贫主管部门必须在收到中央、省、市资金文件后 10日内会同县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库拟定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复,财政局在接到批复1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乡(镇、街道)财政所。
县级财政应及时拨付收到的市级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
(二)各乡(镇、街道)要及时落实扶贫项目,在财政资金分配下达后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并按规定支付项目进度资金。如扶贫资金分配下达到乡(镇、街道)后2个月内尚未启动项目的,由县财政局将资金收回安排到其他需要扶贫资金支持的乡(镇、街道)上。
(三)各乡(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拨付项目启动资金。对到户补助类项目,一次性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项目启动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总额的50%。
(四)各乡(镇、街道)及扶贫资金具体使用部门,要按月向县财政局报送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表,及结余结转情况报告,报告要对比财政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及时查找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于每月结束后5日内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
(五)各乡(镇、街道)和部门当年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资金占财政预算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数)必须控制在 8%以内。超过 8%的结转结余资金,当年净结余资金由县财政收回国库,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支出,同时,县财政根据核实后的结转结余数,相应调减该乡(镇、街道)下一批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数。
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将以抵扣方式收回的结转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进度工作成效突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好的乡(镇、街道)。
(六)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扶贫资金的拨付及执行进度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街道)报账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八)实行通报制度。以书面形式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情况在全县范围内通报,并抄报县委、县政府。通报内容包括:各乡(镇、街道)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规模,结转结余规模,项目规划报送情况,结转结余资金考评排名情况,奖惩情况,以及考评中发现的亮点和问题等。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县乡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用途特点和部门职责分工,会同与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部门对资金进行管理。
(一)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方案,分配下达资金。
(二)县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并加强扶贫资金监管。
(三)全面推行乡级报账,报账办法和流程由县财政局商县扶贫办另行制定。
(四)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包括各乡(镇、街道)扶贫子公司的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纳入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实施乡(镇、街道)、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对资金规模、来源、用途及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公告,重点做好资金项目到村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第十八条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资金分配、成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资金绩效评价年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中央、省、市的绩效评价要求制定。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要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财政、审计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相关行业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备案。中央、省、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严格按对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