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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非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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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02 19:05

为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拓展和延伸“四重保障”制度功能,放大保障效用,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结合师宗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救助原则

(一)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二)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

(三)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有效衔接;

(四)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

二、救助对象

(一)属于城乡居民医保保障对象,且不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优抚对象;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

三、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1.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费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及医疗保险的部分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仍过高的;

2.救助对象患下列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给予城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儿童苯丙酮尿症)等22个病种列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3.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

(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第三方责任无赔偿能力的;

(五)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

(二)救助标准。

1、符合上述救助对象的人员,当年住院自付部分累计超过5000元至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0000元至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自付部分累计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救助次数为一次。

四、住院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医后住院救助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

1、申请

申请对象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申请,填写并提交《师宗县农村(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户主及患者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患者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主要治疗页复印件;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式的报销证明或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报销单据;其它保险已报销、赔付凭证;相关单位或部门补助的费用和互助帮困等凭证。

2、审核

乡镇、街道民政所受理时,审核资料完整性及准确性,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

3、审批

县民政局根据各乡镇、街道民政所提供档案材料、进行审批,医疗救助实行季度结算,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之前完成资料上报,逾期未报的,顺延至下一批。

五、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救助工作事关困难群众切身利益,是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制度安排。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和能力建设,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