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云飞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葵山镇公益性公墓配套设施建设及公墓新建的建议》,交由县民政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镇级公益性公墓配套设施建设问题
《师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实施办法》(师府登〔2018〕3号)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中明确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墓区道路要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标志标牌,配备停车场;要有管理用房、祭扫场所、消防安全等设施和设备。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安排施工建设完成。按《师宗县全面深化殡葬改革工作方案》(师发〔2017〕14号)文件,葵山镇乡级公墓建设市财政补助50万元,县财政补助30万元已划拨到位。根据《师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师府登〔2018〕3号)、《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规划建设的通知》(师政办发〔2018〕4号)等文件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来源作出明确规定:“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负责自筹,但不得向村民摊派。同时,公墓建设可以接受社会的赞助,但不得以经营为目的进行投资和承包经营。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减免有关费用。”
二、关于第二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问题
根据《师宗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师府登〔2018〕3号)等文件要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一是坚持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因地制宜、方便群众的原则,其建设规模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及相关情况确定(乡镇级坝区在100亩左右,山区、半山区在50亩左右;村级在20亩—30亩左右)。墓区建设应本着满足本行政区域使用50年以上的规模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二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选址、项目申报和组织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审批时,要征求县发改局、县民宗局、县环保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选择在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坡和不宜耕种的脊地上规划建设,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若干相邻的村(居)委会联建。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