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师宗现代医院
法定代表人:资红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30323763892545K
住所:师宗县通源大街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对你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医院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经调查核实,2024年2月2日,你医院因骨科手术需要,向四川德瑞康诚科技有限公司购入一台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规格型号:PLX118F/b)。该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于2024年5月安装完成,随即四川德瑞康诚科技有限公司在你医院进行为期5天的现场调试与操作培训,培训结束后,在该射线装置未进行辐射安全许可证登记前提下,你医院医护人员于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11日在骨科手术室共计实际操作该射线装置15次,未产生违法所得,之后该射线装置一直闲置于你医院行政楼6楼消毒供应室门口走廊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2025年9月1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5年9月1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5年9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幅,2025年9月17日从你医院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5〕7-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以及听证。你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与听证。
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你医院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结果为:
个性裁量因子:根据询问笔录以及《射线装置分类》,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规格型号:PLX118F/b)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裁量等级为1;使用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无违法所得,裁量等级为1;在骨科手术室使用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有防护措施但不完备,裁量等级为3;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于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11日期间共计操作15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共性裁量因子:你医院2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共1次,裁量等级为1;该违法行为在师宗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修正裁量因子:你医院对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你医院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你医院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属于中型企业,裁量等级为0。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经查询,你医院位于重点管控单元(裁量系数在0.4至0.7之间),裁量系数取0.4。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医院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你医院,在移动式平板C形臂X射线机(规格型号:PLX118F/b)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之前,不得使用该射线装置。
2.对你医院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1,000(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宏华 电 话:13577405846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文化路28号 邮政编码:655700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