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单位:师宗县卫生健康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种类 | 行政处罚的依据 | 履行方式及履行期限 | 备注 |
1 | 师卫医罚[2025]04号 | 李X生非法行医案 | 李X生 | 无 | 无 | 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设置诊疗点擅自行医 |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师卫医保决【2025】0124003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025年10月2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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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师卫医罚[2025]18号 | 资X芬非法行医案 | 资X芬 | 无 | 无 | 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设置诊疗点擅自行医 |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师卫医保决【2025】0219001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025年10月2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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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师卫医罚[2025]20号 | 王X芬非法行医案 | 王X芬 | 无 | 无 | 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设置诊疗点擅自行医 |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师卫医保决【2025】0220002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025年11月2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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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师卫医罚[2025]26号 | 师宗张X林内科诊所未定期开展消毒和紫外线强度监测工作案 | 师宗张X林内科诊所 | 92530323MACJNNPTXX | 张X林 | 张X林内科诊所未定期开展紫外线强度监测工作 | 1.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2.责令师宗张X林内科诊所落实《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执业。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025年10月1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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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师卫医罚[2025]27号 | 朱X兴非法行医案 | 朱X兴 | 无 | 无 | 场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诊所备案凭证》;本人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设置诊疗点擅自行医 | 1、责令立即停止非法诊疗活动。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师卫医保决【2025】0417001号)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2025年11月22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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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简易程序 | 师宗县高良XX村卫生室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案 | 高良乡XX村卫生室 | 无 | 李X民 | 师宗县高良XX村卫生室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 1、责令立即整改。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2025年10月29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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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简易程序 | 师宗县宁馨XX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中心托育机构设置不符合托育相关标准和规范案 | 师宗县宁馨XX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中心 | 52530323MJT3686XXC | 张X | 师宗县宁馨XX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中心托育机构设置不符合托育相关标准和规范,招收三岁以上幼儿 | 1、警告、 责令立即整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 | 2025年5月24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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