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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汕昆高速“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2月27日09时52分许,在G78汕昆高速1685公里250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碰撞道路施工现场封闭区域内作业车辆及人员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系死者保险赔偿金,其余善后费用尚未处理赔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漾月街道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汕昆高速“2·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系肇事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张*,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县**街道办事处**西路**号,成立时间:2022年3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Y,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日用百货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外卖递送服务,餐饮管理,商务代理代办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滇交运管许可富民字53012*******号,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证件有效期:2022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6日,核发机关: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富民分局,核发时间:2022年4月26日。公司现有员工40人(其中管理人员5名、驾驶35名)。
2.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和2023年5月22日分别印发了《安全生产责任制》(KMZR/AQ·001/2023(01))、《安全生产操作流程》(KMZR/YSAQ·003/2023(01)),明确了经理张*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员罗*沛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了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的各类规章制度,根据2025年教育培训计划开展了安全教育培训,对新进人员组织了岗前培训及风险告知,落实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了应急演练,对车辆和人员购买了各类保险。
(二)车辆基本情况
1.云AP6**7号车为白/黄色“顺风智造牌”SFZ********6型重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Y,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县**街道办事处**西路**号。该车发动机号:93*****3,车辆识别代号:LGDX************1,使用性质:危化品运输,车辆注册日期为2023年12月2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核定载人数3人,肇事时载2人,总质量18000kg,整备质量7815kg,核定载质量9990kg,肇事时实载9840kg,登记外廓尺寸9050×2530×3**0mm。
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兴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单号:PDFB2453***************6,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12月2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22日24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高兴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单号:PDEK2453***************0,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12月2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12月22日24时00分止。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2015版)投保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PZBM2453***************4,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12月23日零时起至2025年12月22日二十四时止。
道路运输证号:53012******0,有效期至2025年6月,经营范围:危险货物运输(1类1项)。
2.云A85**Z号车为黄色“路仕盾牌”YLM******Z型轻型专门用途货车,所有人:云南广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号*****幢*单元第*层***号。该车发动机号:Q2********D,车辆识别代号:LGDV************7,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注册日期为2024年3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核定载人数2+3人,肇事时载0人,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4170kg,登记外廓尺寸5950×2310×3205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4*************7,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3月12日14时00分起至2025年3月12日13时59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3月1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3月12日23时59分止。
3.云A95**W号车为黄色“江西五十铃牌”JX********M型轻型多用途货车,所有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西侧************幢*单元***室。该车发动机号:00-3******4,车辆识别代号:LETA************0,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注册日期为2025年2月17日,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核定载人数2+3人,肇事时载0人,总质量2770kg,整备质量1960kg,核定载质量485kg,肇事时空载,登记外廓尺寸5590×1870×1850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660507***************4,保险有效期自2025年2月14日16时00分起至2026年2月14日16时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保险单号:660521***************7,保险有效期自2025年2月14日16时00分起至2026年2月14日24时00分止。
4.云AB5**8号车为黄色“解放牌”CA5040XXYP************5型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昆明路策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7,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西侧************幢*单元***室。该车发动机号:537****2,车辆识别代号:LFNA4************8,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注册日期为2022年6月0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核定载人数2+3人,肇事时载0人,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2805kg,核定载质量1365kg,肇事时空载,登记外廓尺寸5995×2030×2800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11616**************8,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6月1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6月12日23时59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11616**************5,保险有效期自2024年6月13日00时00分起至2025年6月12日24时止。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1)陈*平,男,汉族,1965年6月0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010,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路**号,持准驾车型“A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011**********010,档案编号:530********1,初领日期1986年4月10日,有效期始2024年4月10日,长期有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3011**********010,从业资格类别:爆炸品驾驶员,有效起始日期:2021年1月27日,有效期限:2025年5月31日,核发机关: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类别: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有效起始日期:2021年5月13日,有效期限:2025年5月31日,核发机关: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8月19日,有效期限:2025年5月31日,核发机关: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类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有效起始日期:2020年8月19日,有效期限:2025年5月31日,核发机关: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从业资格类别: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有效起始日期:2016年7月1日,有效期限:2025年5月31日,核发机关:昆明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肇事时驾驶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罗平和谐〔2025〕法医毒鉴字第00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试管编号为020******3(2025-FD-000**)(陈*平)的静脉血中定性未检出乙醇(检出限为5.0mg/100ml)。
(2)吴*福,系肇事时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押运员,男,汉族,1980年10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738,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村委会***小组**号,持准驾车型“B2E”类机动车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3011**********738,从业资格类别: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有效起始日期:2023年12月25日,有效期限:2029年12月24日,核发机关:昭通市交通运输局;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有效起始日期:2023年12月25日,有效期限:2029年12月24日,核发机关:昭通市交通运输局;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有效起始日期:2023年12月25日,有效期限:2029年12月24日,核发机关:昭通市交通运输局。
2.肇事时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基本情况
(1)严*红,男,汉族,1970年6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912,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肇事时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在事故中死亡。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5〕法医毒鉴字第00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试管编号为D69******3(2025-FD-000**)(严*红)的尸体血中定性未检出乙醇(检出限为5.0mg/100ml)。
(2)沈*明,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91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持准驾车型“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2**********91X,档案编号:530********2,初领日期:1998年6月11日,有效期始2022年6月11日,长期有效。肇事时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系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5〕法医毒鉴字第00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试管编号为020******0(2025-FD-000**)(沈*明)的静脉血中定性未检出乙醇(检出限为5.0mg/100ml)。
(3)刘*,男,汉族,1996年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956,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持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032**********956,档案编号:530********7,初领日期:2018年3月28日,有效期始2024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34年3月28日。肇事时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系云AB5**8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5〕法医毒鉴字第00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试管编号为D69******8(2025-FD-000**)(刘*)的静脉血中定性未检出乙醇(检出限为5.0mg/100ml)。
(4)王*磊,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310,住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组,持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62**********310,档案编号:530********0,初领日期:2017年6月30日,有效期始2023年6月30日,有效期至2033年6月30日。肇事时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系云A95**W号轻型多用途货车驾驶人。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5〕法医毒鉴字第000**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试管编号为D69******8(2025-FD-000**)(王*磊)的静脉血中定性未检出乙醇(检出限为5.0mg/100ml)。
3.死亡及受伤人员情况
严*红,男,汉族,1970年6月0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912,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号。肇事时在道路上施工作业,在事故中死亡。
沈*明,男,汉族,1979年8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91X,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肇事时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系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000**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云A95**W号车事故发生前制动系统的功能有效。
(2)云A95**W号车事故发生前灯光电器(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功能有效。
(3)云A95**W号车事故发生前反光标识符合相关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4)云A95**W号车事故发生前,前下部、侧面和后下部的安全防护及车身颜色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
(5)未检见云A95**W号车事故发生前存在机械故障。
2.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000**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云A85**Z号车发生事故前制动系统的功能有效。
(2)云A85**Z号车发生事故前的灯光电器(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功能有效。
(3)云A85**Z号车发生事故前整车反光标识的功能有效。
(4)云A85**Z号车发生事故前,前下部防护、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防撞缓冲垫和车身颜色符合相关安全防护技术要求。
(5)未检见云A85**Z号车发生事故前存在机械故障。
3.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000**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云AB5**8号车发生事故前制动系统的功能有效。
(2)云AB5**8号车发生事故前灯光电器(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功能有效。
(3)云AB5**8号车发生事故前反光标识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4)云AB5**8号车发生事故前侧面防护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5)云AB5**8号车发生事故前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6)未检见云AB5**8号车发生事故前存在机械故障。
4.云南聚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云聚司鉴〔2025〕车技鉴字第000**号、车速鉴字第000**号《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
(1)云AP6**7号车事发前转向系的功能有效。
(2)云AP6**7号车事发前制动系统的功能有效。
(3)云AP6**7号车事发前应灯光电器(照明、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设备)的功能有效。
(4)云AP6**7号车事发前整车反光标识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5)云AP6**7号车事发前整车轮胎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
(6)云AP6**7号车事发前前下部防护、两侧面防护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的安全技术状况合格。
(7)云AP6**7号车发生事故前存在左前轮爆胎的机械故障。
(8)云AP6**7号车在视频3的图像时刻09:49:22第7帧至时刻09:49:22第24帧之间的行驶速度约为79.4km/h。
(五)现场勘验情况
1.现场路段情况
现场位于G78汕昆高速1685公里250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北半幅道路,该路段为东西走向平直路段,东至罗平江底,西至陆良召夸,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为双向四车道,由宽170cm的中央隔离带分隔两相向车道,中央隔离带内为宽50cm、高100cm的水泥隔离墩,其上有高60cm的塑料防眩板。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分别为:宽为370cm的内侧车行道,宽为370cm的外侧车行道,宽220cm的硬路肩及宽80cm的干涸水沟,中央隔离带与内侧车行道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两车行道间为宽15cm的白色单虚线,外侧车行道与硬路肩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道路外侧边缘为宽50cm、高120cm的石墙。事故现场以东有G78汕昆高速1684公里400米处“小客车110km/h、其他车90km/h”限速牌标志牌一块。
2.现场痕迹
(1)地面痕迹
现场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二条车道至第一条车道内有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前轮压印及车体碎片散落物,滚印图中标为“L1”,长度为6170cm,“A”为起点,“M”为终点,散落物图中标为散落物1,S1=90x40cm2,散落物1中心为“J”;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一条车道至第二条车道内有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防撞包底部挫划印,图中标为“L2”,长度为1850cm,“C”为起点,“G”为终点;北半幅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墩至由内向外第二条车道内有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左后轮侧滑印及车体碎片散落物,侧滑印图中标为“L3”,长度为2930cm,“D”为起点,“N”为终点,散落物图中标为散落物2,S2=3600x850cm2,散落物中心为“K”;事故现场北半幅中央水泥隔离墩上有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防撞包左下角刮痕,图中标为“L4”,长度为980cm,“E”为起点,“F”为终点。
(2)车体痕迹
①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前轮爆裂。
②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防撞包左侧向后延展膨出变形;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防撞包左侧边缘磨损;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车头整体碰撞变形。
③云A95**W号轻型多用途货车货箱尾部整体变形,车头损坏严重。
(3)人体痕迹
云AB5**8轻型厢式货车乘坐人现场施工人员严*红尸体呈头南脚北仰卧于事故现场北半幅道路中央水泥隔离墩至由内向外第一条车道内。
(4)其他
现场勘查中,由云AP6**7号车所属公司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后台视频资料显示碰撞过程并结合现场痕迹确认碰撞接触点,碰撞接触点位于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一条车行道内。
3.天气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晴,干燥沥青路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2月27日,陈*平驾驶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沿G78汕昆高速由兴义往昆明方向行驶,09时52分许,行驶至G78汕昆高速1685公里250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因所驾车左前轮爆胎,致使车辆向左前方冲入施工现场,导致所驾车车头前端与施工现场防护区域内侧行车道上施工作业的云A85**Z号轻型专门用途货车、云A95**W号轻型多用途货车、云AB5**8号轻型厢式货车和人员相撞,造成施工作业人员严*红当场死亡,沈*明受伤,四车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2月27日09时54分,曲靖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指挥中心接现场施工人员刘*报警称:“在G78汕昆高速1685公里200米处,一辆货车追尾施工车辆,现场涉及施工车辆4辆,2人受伤严重,交通中断,请求出警。”三大队指挥中心接警后,09时56分通知三大队二中队民警罗*出警;09时59分,通知陆良管理处监控中心;10时00分,通知大队值班副大队长谭*洲带领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及值班辅警赶赴现场,期间联系路政、管理处派驻人员到现场协同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向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王*报告;10时11分,120救护车到达现场;10时14分,三大队二中队民警罗*到达现场;10时16分,二中队罗*向三大队指挥中心反馈,现场交通中断,将组织车辆从师宗西收费站进行分流;10时17分,三大队指挥中心通知师宗西收费站工作人员做好分流措施;10时27分,值班副大队长谭*洲及二事故中队到达现场,由副大队长谭*洲负责现场指挥,分成四组开展工作:一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民辅警在师宗西收费站进行车辆分流,维护秩序;二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开展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原因;三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陆良管理处及路政大队抽调人员负责现场管控,维持现场秩序;四组由陆良管理处养护部门负责肇事现场路面清理。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四)善后处理情况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伤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重型厢式货车所属公司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费用100000元。死者、伤者所属公司对死者作出了赔偿,安排及时救治伤者,双方家属得到安抚,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5年4月07日曲靖市公安局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沈*明、王*磊、刘*、严*红均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92万元(系死者保险赔偿金,其余善后费用尚未处理赔偿事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陈*平驾驶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该车存在整车轮胎的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隐患,车辆行至事故路段时,左前轮爆胎车辆失控冲入施工现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
(二)间接原因
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公司)及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其他问题
1.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公司)未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制定二级维护周期且未按期维护道路运输车辆。
2.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公司)未按规定制作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当趟次危险货物运单。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汕昆高速“2·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陈*平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三大队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进行起诉。
2.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由富民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3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给予罚款叁万元的行政处罚(云昆交综富网〔2025〕00**号)。
3.张*,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由富民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3月1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云昆交综富网〔2025〕00**号)。
4.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公司)未按规定制定二级维护周期且未按期维护道路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5.昆明志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所有公司)未按规定制作云AP6**7号重型厢式货车当日危险货物运单,违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由富民县交通运输局于2025年3月12日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云昆交综富民罚电〔2025〕00**号)。
(二)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1、对于刘*在此事故中涉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的违法行为,由事故事发路段所属管辖的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依法进行处理。
2.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
相关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高速公路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教育
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三)加强综合执法
各级执法部门应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高速公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