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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丹凤“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025年3月25日15时50分许,在师宗县丹凤路文笔加油站路段处,发生一起重型半挂牵引车碰撞过路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7.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及丹凤街道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丹凤“3·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杨*,男,汉族,1984年10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居民身份证号:53032**********194,持机动车驾驶证号为53032**********194,档案编号为53*********3的“A2”类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驾驶云AM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E3**1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业资格证号:53032**********194,从业人员类别: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驾驶员,证件有效期起:2025年2月20日,证件有效期止:2031年2月19日,核发机关:师宗县交通运输局。事故发生后,经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驾驶人员进行酒精、毒物检测,检测结果正常。
2.死者情况
陈*才,男,汉族,1936年2月16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居民身份证号:53032**********919,行人,在此事故中死亡。
3、车辆所有人情况
王*,男,汉族,1992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县**乡**村委会**村**号,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1.云AM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东风牌,车辆型号:DF******4,车辆识别代号:LGAG************6,发动机号:H******7,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王*,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村**号,该车于2017年12月8日在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机动车状态:正常,肇事时该车保险在有效期内,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号:60101****************6,承保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道路运输证号:530********1,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有效期起:2022年11月22日,有效期止:2025年11月22日,发证日期:2022年11月22日,核发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该车属于个体运营,无挂靠公司,由车辆所有人王*寻找货源,聘请驾驶员杨*驾驶。
2.云E3**1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华郓达牌,车辆型号:FL9******P,车辆识别代号:LF99************0,发动机号:无,车辆使用性质货运,车辆所有人:余*伟(经调查,该车为王*购买,暂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经营者为王*),住址:云南省**州**市**镇**村委会***村*号,该车于2018年11月9日在云南省楚雄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办理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机动车状态:正常。道路运输证号:532********0,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有效期起:2022年10月9日,有效期止:2026年10月9日,发证日期:2022年10月9日,核发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交通运输局。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鉴字第1**5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该车(云AM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E3**1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机械故障。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5〕车速鉴字第**5号《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云AM7**2号车牵引云E3**1挂号车驶入视频图像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6km/h。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师宗县丹凤路文笔加油站路段处,事故段为东西走向,东至人民医院方向,西至文笔精品酒店方向,由中央隔离花箱将道路分向为双向六车道,中心现场位于北侧最内侧车道内,由内向外分别是三条均宽3.2M的机动车道、路边绿化带、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中央隔离花箱间有宽31.7M的开口,开口两端均有人行横道标线,该路段标志限速30km/h。
2.事故现场痕迹
(1)地面痕迹
云AM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前有少量血迹,面积为1.0×0.3米,经勘查该血迹系车辆碰撞行人后,行人倒地伤口流出血液流于地面上。
(2)车体痕迹
云AM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左前大灯上方有曲形刮痕,左前雾灯右侧有两条不规则刮痕,系该车刮痕处与行人拐杖碰撞形成。
3.天气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气晴,干燥沥青路面,光照度正常,能见度正常。
2025年3月25日,杨*驾驶云AM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E3**1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师宗县丹凤路由人民医院方向向文笔精品酒店方向行驶,于15时50分许行驶至师宗县丹凤路文笔加油站路段处时与横过道路的陈*才相撞肇事,造成陈*才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15时50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15时53分接获事故信息,医疗救护人员于16时赶到事故现场开展救护工作,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值班民警于16时07分赶到事故现场,开展现场保护、勘查等工作。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营者王*垫付丧葬费用5.65万元。双方家属得到安抚,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5年5月6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才不承担此事故责任。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事故造成1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27.4万余元。
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标志通过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
经调查认定,师宗丹凤“3·2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1.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标志通过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发生此事故的全部过错,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陈*才从人行横道标线上横过道路,未违反交通法规无过错行为,不承担责任。
1.杨*驾驶载物超过核定的载质量的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标志通过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2.事故发生时云AM7**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E3**1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货总重50580kg,超限运输1580kg,建议由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其经营者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
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高速公路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教育
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三)加强综合执法
各级执法部门应举一反三,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断提升执法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保障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高速公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