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师宗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方案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12月16日上午9时,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12月16日(星期一)上午9:30在师宗县发改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县发改局组织公开听证。会议由县发改局分管领导梁欢同志担任主持人;县发改局梁欢、胡晓蔚、严爱华担任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员34人,实到34人;听证监察人2人;听证记录人2人。符合《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
二、听证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项目前期管理
(三)招投标管理
(四)项目实施管理
(五)项目变更管理
(六)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结)算管理
(七)监督检查
(八)法律责任
(九)附则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经整理,出席听证会的部分代表对《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听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员34人同意听证方案。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尊重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原则同意听证方案,并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同意调整总则,建议部分调整,1.总则第一条法律法规的引用,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总则第二条“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承办非经营性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调整至附则;3.总则第三条建议增加“政府及其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我县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应当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完善本级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持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处理结果:部分采纳。理由:1.拟修订的《师宗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是针对我县在巡视、审计中发现招投标、工程变更等不规范现象而拟定的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按照上位法和国家、省出台的条例、办法来执行,不得与其相冲突。2.条例、办法的行文规则,参照执行的单位须放在附则处。3.政府及其他部门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必须有依据,同时要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三)同意调整项目前期管理。1.建议增加条款,“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2.内容不完整,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不完善,逻辑关系表述不清晰。建议增加条款。如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还需增加“同时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同时第七条后建议增加两条:其一,“项目建议书一般应由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并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按照程序批复项目建议书”。其二,“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信等级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开工时间、建设工期、投资估算以及项目建设管理、招标投标意见等内容和应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核审查意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估评价的事项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保证条款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四)同意调整项目招投标管理。1.修改调整第二十三条“报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时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需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2.建议增加条款“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招投标方式的,中标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用政府采购方式的,中标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价”。3.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为“交易结束后项目单位要取得进场交易证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进场交易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必须开展招投标、政府采购或进场交易的政府投资项目,如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不得建设,已开展建设的,审计部门不予结算审计,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政府采购等政府投资行为,调整条款中部分内容,以便制定的《管理办法》更具实操性。
(五)同意调整项目实施管理。建议修改第三十一条“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严禁任何项目单位未取得变更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变更、补签合同”。处理结果:部分采纳。理由:主要是针对省委巡视、审计反馈审定价超合同价的问题来进一步规范细化工程变更的情形、大小的界定、程序,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变更。
(六)同意调整工程变更管理。建议修改调整工程变更的情形、工程变更大小的界定、工程变更的程序等。处理结果:部分采纳。理由:主要是针对省委巡视、审计反馈审定价超合同价的问题来进一步规范细化工程变更的情形、大小的界定、程序,督促项目单位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工程变更。
(七)同意调整工程竣工验收及决(结)算管理。建议修改调整第五十一条“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需抄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处理结果:部分采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未明确做结算审计的具体金额,按照巡视整改要求提供50万元以上的工程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为更好地规范政府投资,便于《管理办法》更具实操性,具有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八)同意增加监督管理部分。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建议增加监督检查部分。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按照第三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的管理工作,项目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其审批或主管的项目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土地、规划、建筑工程质量、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责任。前款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同意调整法律责任部分。建议仅保留“在政府投资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政府投资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处理结果:部分采纳。理由:扩大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保制定的《管理办法》在涵盖的范围,便于管理和操作。
(十)同意调整附则部分。建议就保留参照执行的部门以及执行的具体日期。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为确保《管理办法》条款的简洁明了,说明要表述的内容即可。
四、网络收集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
12月5日—12月16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方案》(听证稿)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其间没有收到反对意见。
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