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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漾月“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师宗县政府
  • 2024-11-05 11:27

师宗县政府师宗漾月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923(报告批复日期)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

(二)车辆基本情况 2

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3

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4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5

(一)事故发生经过 5

(二)应急处置情况 6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6

四)善后处理情况 6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6

(一)事故伤亡情况 7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7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7

(一)直接原因 7

(二)间接原因 7

(三)事故性质 8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8

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8

(二)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9

六、事故防范措施 9

提高政治站位 10

强化宣传教育 10

加强联合执法 10

 

 

 

 


 

师宗漾月“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05232156分许,在师宗县境内福昆线K2346+80M处,发生一起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同向行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1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系驾驶员陈*顺垫付丧葬费,1名死亡人员及1名受伤人员善后、住院等费用尚未处理赔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漾月街道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漾月“52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查、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系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陈*碧,住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小区B24 ** B1,成立时间:2019729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3UM4H,注册资本:贰拾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等。该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607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证件有效期:20230801日至20270801日,核发机关:重庆市垫江县交通局,核发时间:202381日。公司现有员工45人(其中管理人员7名、司机38名),公司所属及挂靠车辆38辆。

2.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于202456日印发了《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关于成立车富贵安全科和2024年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通知》(车**发〔202425号),明确了总经理邓*华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安全科长(专职安全员)徐*华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作业操作规程、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

)车辆基本情况

1.DY**65号“解放牌CA3*******E5” 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小区B24**B1。该车发动机号:53*******550,车辆识别代号:LFNM************0029,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注册日期为20190919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0930日。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1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55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肇事时载59150kg,登记外廓尺寸11920×2550×3680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4714保险有效期自202309130000分起至2024091224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保险单号:PDAA************7029,保险有效期自202309130000分起至202409122400分止。

2.DU**73号“力帆牌LF**-2D” 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E1*****0车辆识别代号:       LF3***********802),机动车所有人为刘*柱,登记住址为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竹基乡*村委会**村,初次登记日期:20171206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1231日。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3530************1215保险有效期自202311291530分起至202411291530分止。机动车驾乘意外险保险投保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3530************6576,保险有效期自202311300000分起至202411292923分止。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2人,总质量288kg,整备质量138kg,登记外廓尺寸2060X760X1060 mm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顺,男,汉族,196703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730,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板桥镇*村委会**号,持准驾车型“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730,档案编号:53*****51,初领日期19951201日,有效期始20211201日,有效期至长期。肇事时驾驶渝DY**65重型自卸货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陈*顺未检出乙醇成分。

*柱,男,汉族,1968100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912,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村委会**村。持准驾车型“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322**********912,档案编号:530*****65,初领日期20060809日,有效期始20220809日,有效期止至长期。肇事时驾驶云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此事故中死亡。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202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赵*柱血样编号为02*****99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232.80mg/100ml(乙醇/血)。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号标准,赵*柱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受伤人员情况

*琼,女,汉族,1968090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927,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村委会**村。肇事时乘坐云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此事故中受伤。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180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云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鉴定意见:1、转向系功能:云DU**73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制动系功能:云DU**73号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照明装置:云DU**73号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机械故障:未检见云DU**73号车的机械故障。5、车速:云DU**73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181号《车辆安全技术鉴定意见书》渝DY**65重型自卸货车鉴定意见:1、转向系功能:渝DY**65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制动系功能:渝DY**65号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照明装置:渝DY**65号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4、机械故障:未检见渝DY**65号车的机械故障。5、防护装置:渝DY**65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车后部防护装置不合格。6、反光标识:渝DY**65号车发生事故时的反光标识不合格。7、车速:渝DY**65号车发生事故时的车速不能鉴定。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师宗县境内福昆线K2346+80M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东至师宗县城方向、西至法雨方向、南北两侧为山体,该路段由中心绿化隔离设施将道路分为双向两车道,系平直路段,车道由内向外分别为宽350cm的行车道、宽250cm的沥青质硬路肩,现场勘查时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2.事故现场痕迹

地面痕迹:事故现场以南云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处遗留疑似逃逸车碎片及血迹,碎片面积为:290×110cm,血迹面积为320×55cm

车体痕迹: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碰撞变形严重,车头大灯处见红色塑料粘附。

其他:尸体停于现场云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尾部,尸体头朝西、脚朝东方向。

3.天气情况。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晴,干燥沥青路面。

4.照明情况。事发时为夜间2156分许,无照明条件。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523日,赵*柱驾驶云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李*琼)由师宗县雄壁镇方向沿福昆线向师宗县城方向行驶,于2156分许行驶至师宗县境内福昆线K2346+80M处时,云DU**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头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陈*顺驾驶的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柱死亡、李*琼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顺驾驶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离开事故现场,该车及驾驶人于2024524日被查获。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5232204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接师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一自称陆*宇的男子用号码为151******91的电话报案称:“在师宗凤城隧道进口处看见一辆二轮摩托车倒在地上,2人受伤,车辆受损,已经联系急救,请求处置。”接报后,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带领副大队长、事故值班民警及值班辅警赶赴现场,期间联系急救、施救部门人员到现场协同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向师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县局值班领导报告。大队长负责现场指挥,分成四组开展工作:一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辅警全力配合医护人员和殡仪馆人员开展救护工作;二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开展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原因;三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抽调人员负责车辆管控,防止发生次生不稳定因素;四组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施救部门负责肇事现场路面清理及肇事车施救。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四)善后处理情况

   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并由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驾驶员陈*顺垫付丧葬费,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4年07月12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顺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柱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琼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系驾驶员陈*顺垫付丧葬费,1名死亡人员及1名受伤人员善后、住院等费用尚未处理赔偿事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在同车道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2.*顺驾驶的号牌为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安全设施不全(反光标识不合格、车后部防护装置不合格)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间接原因

1.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系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认真对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认真抓落实;安全检查、督促不到位,没有及时消除隐患,20245月份隐患排查台账显示事发当日检查的反光标识合格与事发时事实相违背、事发当日关于侧边及后防护装置检查项未进行检查,事发时暴露出的车辆尾部防撞装置长时间损坏(约三个月),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存在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空转和记录不实的情况;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工作缺失,事发当时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是陈*顺,但公司备案登记的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驾驶员承诺书、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目标责任书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显示都是陈*波,*顺未经岗前及日常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

2.师宗县漾月街道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路面管控、巡查不到位,交通安全风险把握不精准,交通违法查处针对性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漾月523”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系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所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公司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认真对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认真抓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人和车辆的管理工作缺失,事发时驾驶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与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公司备案登记驾驶员不一致且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隐患排查情况记录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2]之规定,建议由师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自20243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4]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华,重庆车富贵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经理,实际负责人),未认真对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认真抓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5]之规定,建议由师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6]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1.*顺,系肇事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陈*顺驾驶肇事车逃逸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师宗县公安局决定对陈*顺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和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按规定程序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于当事人李*琼乘坐摩托车上路行驶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的违法行为,由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依法进行处理。

3.对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事发时号牌为渝DY**65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改装改型的行为,由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4.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

师宗县漾月街道、云南省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曲靖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师宗大队等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涉及的人、车、路、超限超载、违法改装等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教育。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提高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三)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对超速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和纠正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发生。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高速公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

 

 

 

 

 

 

 

 

 

 

 

 

 

师宗漾月52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