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五龙“7·2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经曲靖市安委办审核、师宗县政府批复,现予以公布。
2024年7月28日9时55分,曲靖市师宗县以且至丘北公路(以丘线)K26+22M处,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与二轮摩托相撞,造成1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2.6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4年8月30日师宗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五龙乡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师宗五龙“7·28”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相关防范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车辆基本情况
1.云AV8**6号“陕汽牌sx5250zl******”重型自卸货车(发动机号:1618F******,车辆识别代号:LZGCL2R4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杨*,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海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俊发九夏云水*栋***室。使用性质:货运,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1人,总质量25000kg,整备质量12500kg,核定载质量12370kg,肇事时为空车,登记外廓尺寸8300×2490×3450mm。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1月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2024年6月5日,取得昆明市西山区交通运输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车辆保险承保公司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20590A530103********,保险期自2024年4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2024年8月19日,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986号)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1212号)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7km/h(肇事路段标志限速20km/h)。
2.云DRD**3号“豪爵牌/HJ150-2F”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号:ZE006**7,车辆识别代号:LC6PCK6V6********),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李*堂,登记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五龙乡**村委会**村**号,初次登记日期:2015年1月20日,检验有效期至2017年1月31日。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1人。肇事时车辆无保险,逾期未检验。2024年7月28日该车由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2024年8月19日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2987号)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通司鉴中心〔2024〕车鉴字第01213号)鉴定意见:该车肇事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km/h(肇事路段标志限速20km/h)。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杨*,系云AV8**6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男,苗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738,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高良乡**村委会**村**号,持机动车驾驶证号:53032**********738,档案编号:330783******的“B2”类机动车驾驶证,初领日期:2014年10月27日,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7日,2014年12月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持有曲靖市沾益交通运政管理所颁发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网上(信誉)考核凭证》,考核周期为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2月31日。经现场对杨*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0mg/100ml。
2.李*堂,男,苗族,1969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032**********514,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五龙乡**村委会**村**号,持机动车驾驶证号:53032**********514,档案编号为530300******的“D”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8年7月23日止;肇事时驾驶云DRD**3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死亡原因:李*堂系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277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送检李*堂(编号为0200039256)的血样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三)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师宗县以且至丘北公路(以丘线)K26+22M处,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高良乡方向,西至五龙集镇方向,南北两侧为建筑物。现场勘查时为干燥沥青路面,道路由中心黄色实线划分为双向二车道,车道宽均为3.4米,硬路肩宽0.4米。
2.事故现场痕迹
(1)地面痕迹:无。
(2)其他:云AV8**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胎面上有人体脑组织。尸体位于现场云AV8**6号重型自卸货车右后尾部,尸体头朝北、脚朝南。
3.天气情况
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天晴。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2.6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8日8时30分,杨*驾驶云AV8**6号重型自卸货车(空车)从师宗出发,沿以丘线回高良乡,9时50分到达五龙集镇(当日为赶集日)。同日李*堂驾驶DRD**3摩托车到五龙集镇赶集,9时54分34秒将摩托推行至以丘线k26+22m附近右侧。9时54分杨*驾车行驶至以丘线k26+22m附近,因道路两侧停放的车辆较多,其车辆沿道路中线行驶超越李*堂驾驶的摩托车;9时54分59秒李*堂驾车起步行驶,两车同向行驶至以丘线k26+22m处时,对向驶来一辆挂车,杨*在会车过程中转向靠右行驶,9时55分许,与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立即停车下车查看,看见李*堂横躺在道路上,头部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变形,脑浆溢出,摩托车倒在道路右侧。杨*立即拨打110、120报警救援。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28日10时12分,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室接县局110指挥中心指令:一个自称杨*的男子用号码为182*****938的电话报案称:“在师宗县五龙乡以丘线附近路段处,一辆货车与摩托车相撞,1人受伤,已经联系急救,请求处置。”接报后,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大队长李*堂带领值班民警朱**及值班辅警赶赴现场,期间联系急救、施救部门人员到现场协同处理,并向师宗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及县局值班领导报告;五龙派出所民警首先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实施管控、人员救护;交通警察大队到达现场后分成四组开展现场勘测、车辆管控、路面清理等工作。
五龙卫生院接120电话后,及时到达现场进行人员救护,经医务人员确认李*堂已死亡,其尸体被送往师宗县人民医院。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7月29日,师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堂尸体进行了鉴定;2024年9月10日,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4年9月13日杨*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52.6万元。目前死者尸体已火化安葬,遇难者家属情绪稳定,没有社会舆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经事故调查组评估,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启动及时,五龙乡人民政府、公安交警、120急救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行动迅速、分工协作、科学处置,遇难者家属得到有效安抚,肇事路段交通有效管控;救援过程中应急指挥得当,调动有序,应急处置科学、规范;应急救援处置及时高效,未出现新伤亡情况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压道路中心实线)通行,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二)间接原因
1.李*堂安全意识淡薄,驾驶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2.五龙乡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有差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对集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不到位。
3.公安交警部门组织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道路交通整治和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工作有差距,未有效督促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摩托车)进行检验。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五龙“7·28”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四、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李*堂,系肇事云DRD**3号摩托车驾驶人,驾驶逾期未检验、注销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杨*,系肇事AV8**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中违反交通信号(压道路中心实线)通行,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在没有超车条件的情况下,未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超车,造成交通事故,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师宗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师宗县公安局于2024年9月19日已立案,2024年9月20日采取取保候审)。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淡薄。肇事云AV8**6号“陕汽牌sx5250zlj****4”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杨*一人驾驶车辆从师宗回高良至肇事地点,超越李*堂驾驶的摩托车后,与对面会车靠右侧路面行驶过程中,未充分观察右侧路面及摩托车的动态情况,致使事故发生。
(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红线意识树得不牢、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不到位。师宗县五龙乡人民政府、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未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未有效组织开展道路交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不够,对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道路交通整治有差距,对集市道路交通秩序维护不到位;对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工作有差距,未有效督促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摩托车)进行检验。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师宗县五龙乡人民政府、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履职尽责,结合工作实际,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强化辖区国省道路、县乡道路以及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控,紧盯“两客一危一货一面一网一校一摩”等重点车辆和重点时段、重点路段,严查严处各类重点交通违法行为。
(二)强化宣传教育。要结合各自职责,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普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增强广大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三)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联合执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对集市路段开展有效整治,对重点路段、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加强巡逻管控,防范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师宗县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