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函〔2022〕2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曲政办函〔2022〕137号)和《师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师办发〔2021〕24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乡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秩序,结合五龙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组 长:刘金辉 党委委员、乡长
成 员:阮彦明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伏绍波 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主任
周 颖 自然资源所所长
郎建明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农业办主任
杨红全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林业站站长
牛永清 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副主任、水务所所长
梁海坤 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副主任、交管所所长
赵 云 综合执法队队长
各村委会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由阮彦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领导小组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关于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的政策,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重大决策部署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前提,以村庄规划为引领,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机制为重点,全面提升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水平,推动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1、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坚持政府主导和村民主体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我管理作用,激发村民参与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推动改革、强化管理的强大合力。
2、坚持守牢底线,保障权益。坚持底线思维,牢牢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充分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切实保护耕地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坚持合理利用,节约集约。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着力优化村庄布局,从严控制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宅基地,建立健全合理用地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4、坚持依法管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严把保障、审批、监管、执法关,坚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与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美丽乡村、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配套,提升管理成效。
(三)工作目标
全乡农村宅基地联审联管机制全面建立;农村建房风貌得到有效管控;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监管、执法等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得到有效遏制。
三、主要任务
(一)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乡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村委会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自然资源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相关手续;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对规划许可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根据群众需要,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当地风俗民情的住宅设计图纸;综合执法队负责查处农村违法违章建设等工作。
(二)坚持规划引领,优化村庄布局
1.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结合乡国土空间规划,抓好村庄布局分类,以行政村为单元,科学编制“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统筹考虑村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生态保护、风俗习惯等因素,按照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拆并等类型,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合理确定村庄建设边界、统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合理预留宅基地建房用地。
2.保障用地需求。在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单列安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农村宅基地建房要优先利用村内闲置宅基地、空闲土地和未利用地。要研究制定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可行办法,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盘活闲置宅基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引导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
3.尊重群众意愿。各村要成立村庄规划工作组,结合干部规划家乡行动,广泛吸纳乡贤、退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等全程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确保村庄规划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编制成果可操作、可落地、可执行。
(三)报批要求
1、申报资格。以组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以村小组为单位),实行“按户保障、一户一宅”的基本政策。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借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确定成果(成员信息如有不准确或有变化的,依据各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建设住房:
(1)农村村民户无宅基地的;
(2)现有住房老旧或建筑面积不能满足家庭成员居住,需要原址翻建(重建)的;
(3)达到户的认定与分户条件的;
(4)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征占用或需要搬迁的;
(5)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搬迁的;
(6)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特殊成员,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1)申请宅基地选址不符合规划及相关管控政策的;
(2)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3)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改变用途又要求建设的;
(4)违法占地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5)未签订原有宅基地退旧协议的;
(6)非本集体成员申请宅基地的;
(7)原有宅基地拆迁时已按有关规定补偿或安置的;
(8)分户前实际占用的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或超过本地2户面积标准的;
(9)农村五保户家庭已享受国家“保吃、保穿、保医、保住、保葬”优抚政策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使用宅基地的。
严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个人私自向村委会或村小组村民购地建房。
3、申报标准。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用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农村宅基地建房面积原则上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9年)》执行,乡镇人均占地不得超过30平方米,一户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宅基地建房建筑面积、层高、层数严格按照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审批。
(四)规范审批程序
1、村民申请。村民有建房需求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建房申请表)和签订承诺书,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2、村小组初审。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和签订承诺书。村小组收到申请后,及时核实情况,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小组将签署意见。上报农户申请、承诺书、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到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审查。村委会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毗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3、部门联审。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收到宅基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表》《承诺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等当场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完备的,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要求,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及时组织自然资源所、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等相关站所完成现场勘查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草图。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办理农村宅基地建房规划许可,对规划许可的农村建房进行质量安全管理、过程监管和竣工核实,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将五龙乡民居通用建筑图集确定的建筑设计方案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根据群众需要,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当地风俗民情的住宅设计图纸。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是否占用农用地。具体办理宅基地使用报批手续;相关站所: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境、旅游、交通、公路、电力、通信等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出具意见;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4、乡镇审批。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五龙乡人民政府自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五龙乡向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不予批准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村小组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5、乡镇验收。房屋竣工后,村民向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申请。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位置等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质量安全要求建房。对符合要求的,自收到验收申请15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不符合要求的,指导督促村民进行整改,直至符合验收要求。
6、备案。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照“一户一档”及时归档保存有关审批材料,定期将审批情况统计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办公室备案。
(五)建立工作机制
加快建立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体制机制。全面落实定期会商、联合核查、违法处置、联合督查、信息交流、通报问责等机制,加强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1、管理机制
为稳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委员会,由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每月最后一周开会研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开展。村委会要落实村委会主任负责制,明确一名村委会干部专人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村小组要明确由小组长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申报各项工作。
2、监督机制
(1)审批后监管。全面落实“四到场”制度。一是申请审核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二是开工丈量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五龙乡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五龙乡政府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三是建设检查到场。建房过程中五龙乡政府要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实地丈量,确定建房与审批相符;四是竣工验收到场。农户建房完工后,五龙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线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日常监管。五龙乡政府负责对辖区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要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建立健全巡查、发现、报告、处置等机制,推动日常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确保农村宅基地管理全覆盖、无死角。村委会、村小组要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村委会、村小组可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负责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住房实行“零容忍”,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住房行为。
(3)加大执法力度。综合执法队要整合执法力量和资源,充实执法队伍人员力量,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履行属地责任,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着力将违法行为发现在初始、解决在萌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乡、村、组三级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有序开展宅基地管理工作。各村委会、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压实工作责任,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二)全程监管,收集整理审批材料。各村委会要对审批程序进行全过程监管,对过程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建立审批管理台账,实行“一户一档”管理。
(三)加大宣传,提高业务培训力度。乡直有关部门,各村委会要加强政策法规宣传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网络新媒体、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农村,扎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形成审批监管部门自觉履职、村组专人负责、村民自觉申请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乡级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现场推进培训会等方式,组织培训各村委会、村小组农村宅基地管理人员。各村委会也要迅速有序组织村、组的政策法规培训。
(四)定期通报,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检查力度,建立健全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和追责机制。在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中责任不承担、工作不落实、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动态巡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实的,严厉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农村违法违规建房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绝不姑息。
(五)信访纠纷,按照规定妥善处置。各村委会收到信访纠纷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云南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等法规规定及时、妥善处置。
(五龙乡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