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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雄壁“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师宗县政府
  • 2024-06-05 14:45

师宗县政府师宗雄壁“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517 


 

一、事故基本情况 1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

(二)车辆基本情况 2

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4

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5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5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7

(一)事故发生经过 7

(二)应急处置情况 7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8

四)善后处理情况 8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8

(一)事故伤亡情况 8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8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9

(一)直接原因 9

(二)间接原因 9

(三)事故性质 9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9

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9

(二)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11

六、事故防范措施 11

提高政治站位 12

强化宣传教育 12

加强联合执法 12

 

 


师宗雄壁“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120559分许,在G78汕昆高速1700公里92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发生一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同向行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系驾驶员杨*林和钟*俊协商垫付丧葬费,1名死亡人员及2名受伤人员善后、住院等费用尚未处理赔偿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师宗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总工会等部门及雄壁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的师宗雄壁“120”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调阅相关档案材料、询问笔录、事故原因分析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现已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肇事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徐*荣,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号,成立时间:201912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JJ99L,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汽车租赁;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轮胎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润滑油销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仓储设备租赁服务;装卸搬运;包装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桂交运管许可玉字450******305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险、罐式)、大型物件运输,证件有效期:202167日至202566日,核发机关:北流市交通运输局,核发时间:202167日。

2.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情况

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113日印发了《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人员任职的通知》(叁壹字〔20221号),明确了经理徐*荣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副经理黄*新分管公司安全工作,安全员罗*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安全例会、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等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开展了学习道路交通法规的教育培训;制定了应急预案。

)车辆基本情况

1.KN**60号车为黄色“乘龙牌”LZ5*******FB型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北流市二环北路313号。该车发动号:MX*******714,车辆识别代号:LNXA************8905,使用性质:货运,该车注册日期为20210708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0731日。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2人,总质量31000kg,整备质量13285kg,核定载质量17585kg,肇事时载14415kg,登记外廓尺寸12000×2550×3950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ZA************1585保险有效期自202307270000分起至2024072624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DAA************1969,保险有效期自202309090000分起至202409082400分止。“一路顺达”国内公路运输组合保险投保于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市分公司,保险单号:PYEN************0169保险有效期自202309090000分起至202409082400分止。

2.ER**62号车为黄色解放牌CA5**************A84-1型轻型仓栅式货车,所有人:葛*胜,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号。该车发动机号:70*****8,车辆识别代号:LFN**************921,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注册日期为201902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0229日。核定载人数3人,肇事时载3人,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2720kg,核定载质量1580kg,肇事时载7080kg,登记外廓尺寸5998×2320×3310mm。该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单号:AGY**************26P,保险有效期自202302180000分起至202402172400分止。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单号:AGY**************04Q保险有效期自202302180000分起至202402172400分止。

(三)驾驶人及乘车人基本情况

1.事故车辆驾驶员情况

*林,男,苗族,1991120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876,住址:广西桂林市资源县两水苗族乡***号,持准驾车型B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4503*********876,档案编号:45*****70,初领日期20160619日,有效期始20220619日,有效期止20320619日。肇事时驾驶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17号)鉴定意见:杨焕林血液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俊,男,汉族,1995100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018,住址:贵州省兴义市白碗窑镇***号,持准驾车型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5223************018,档案编号:522*****51,初领日期:20190225日,有效期始20190225日,有效期止20250225日。肇事时驾驶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受伤。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18号)鉴定意见:钟明俊血液经定性分析未检出乙醇成分。

2.死者及受伤人员情况

*全,男,汉族,197811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930,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雄壁镇***号。肇事时乘坐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死亡。

*胜,男,汉族,199108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57,住址:贵州省兴义市桔山镇***号。肇事时乘坐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受伤。

(四)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058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鉴定意见:1.转向系:桂KN**60号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2.制动系:桂KN**60号车发生事故时制动系功能有效;3.灯光电器:桂KN**60号车发生事故时灯光电器功能不合格(左前近光灯不亮);4.机械故障:未检见桂KN**60号车的机械故障;5.车速分析:桂KN**60号车在第一次制动前的行驶速度约为87.9km/h。                   

云南利民司法鉴定中心:云利民[2024]车鉴字第0059号《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鉴定意见:1.转向系:事故发生时贵ER**62号车转向系功能有效;2.制动系:事故发生时贵ER**62号车制动系功能无法判断;3.灯光电器:事故发生时贵ER**62号车前部灯光信号功能合格,后部灯光信号功能无法判断;4.反光标识:事故发生时贵ER**62号车反光标识不合格;5.机械故障:事故发生时存在“增压器丧失增压功能”的故障(发动机内的燃油雾化不良而燃烧不完全,最终冒大量黑烟且动力下降到只能用一档低速前行);6.车速分析:贵ER**62号车在事故发生前5秒内的行驶速度约为22.8km/h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1.事故路段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G78汕昆高速1700公里92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南半幅道路,该路段呈东西走向,东至罗平江底,西至陆良召夸,路面为干燥沥青路面,该路段由西向东为右弯,弯道半径为173080cm。道路为双向四车道,由宽240cm的中央隔离带分隔两相向车道,中央隔离带内为宽100cm的隔离绿化带及高90cm的钢质波形防护栏。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分别为:宽为370cm的车行道,宽为370cm的车行道,宽140cm的硬路肩,中央隔离带与内侧车行道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两车行道间为宽15cm的白色单虚线,外侧车行道与硬路肩间为宽20cm的白色单实线,道路外侧边缘为高90cm的水泥隔离墩,水泥隔离墩上沿为高240cm的隔音板,水泥隔离墩外为宽376cm的绿化带,绿化带外为高175cm的镀塑隔离栅,镀塑隔离栅外为宽50cm、深60cm的干涸水沟,干涸水沟外为宽320cm的土路肩,土路肩外为宽400cm的农村水泥道路。事故现场以西有G78汕昆高速K1700+495M处“雄壁服务区1KM”标志牌一块;G78汕昆高速K1701+480M处“雄壁服务区2KM”标志牌一块;G78汕昆高速K1701+660M处“大型车靠右”标志牌一块;G78汕昆高速K1702+150M处“系安全带”标志牌一块;G78汕昆高速K1702+190M处“小客车110km/h、其他车90km/h”限速牌标志牌一块。

2.事故现场痕迹

地面痕迹:事故现场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二条车道内有桂KN**60号车右后轮制动印,长度为 3198cm;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二条车道内有桂KN**60号车右后轮制动印,长度为1442cm;南半幅道路应急车道至由内向外第二条车道内有贵BJ**2号车右后轮双轮挫滑印,长度为1315cm;南半幅道路由内向外第二条车道内有贵BR**62号车左后轮双轮挫滑印,长度为472cm;南半幅道路应急车道内有桂KN**60号车右后视镜及车体碎片散落物;南半幅道路及道路外绿化带内有两车车体碎片、车上所载货物及道路设施隔音板散落。

车体痕迹:贵BR**62号轻型仓棚式货车整体损坏严重,驾驶室整体脱落;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头右侧见刮擦痕迹,车身右侧见碰撞痕迹。

其他:事故现场南半幅道路外侧水泥隔离墩上有贵BR**62号车车身与墙体划痕,长度为1800cm;南半幅道路外侧水泥隔离墩上有贵ER**62号车右前轮与墙体挫划痕,长度为1490cm

3.天气情况。根据现场勘查,事发时未下雨,路面干燥。

4.照明情况。事发时为早上559分许,道路无照明。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120日,杨焕林驾驶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G78汕昆高速由陆良向罗平方向行驶,559分许,行驶至G78汕昆高速1700公里92米处(云南省师宗县境内),其所驾驶车辆右侧与同方向由钟明俊驾驶的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尾部左侧相撞,后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头部与道路右侧水泥隔离墩相撞,造成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钟明俊、乘车人葛志胜受伤,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乘车人郑春全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两车所载货物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412066分,曲靖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指挥中心接师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江召高速下行线离雄壁服务区600米处,一辆大货车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占用行车道,不清楚是否有人受伤,请求出警。”接警后,曲靖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指挥中心指令驻师宗辖区三大队二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开展事故救援、调查工作。629分,曲靖市交警支队三大队指挥中心接师宗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转警称:“在江召高速下行有一起事故有人被困,已通知消防及120”。大队值班副大队长带领事故中队值班民警及值班辅警赶赴现场,其间联系路政、管理处派驻人员到现场协同处理,并将事故情况向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报告。值班副大队长负责指挥,分成四组开展工作:一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二中队民辅警维护现场秩序,全力配合消防人员和医护人员抢救卡在车里人员;二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开展现场勘查,查明事故原因;三组由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陆良管理处及江石路政大队抽调人员负责车辆管控,防止发生次生不稳定因素;四组由陆良管理处养护部门负责肇事现场路面清理。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接警后能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调配资源,协同作战,以最快速度救人和疏通交通秩序,将事故影响降到最低,指挥员能够及时赶到现场,靠前指挥,应急体系高效快速。

  (四)善后处理情况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及有关部门对死者家属进行慰问和接待工作,死者家属得到安抚并由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杨焕林及贵ER**62号轻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钟*俊协商垫付丧葬费,死者家属情绪稳定,事故舆情平稳可控;2024年3月3日曲靖市公安局三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林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钟*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事故发生至今,未发生死者家属上访、闹访等事件,善后处置得当。

三、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经济损失6万余元(系驾驶员杨*林和钟*俊协商垫付丧葬费,1名死亡人员及2名受伤人员善后、住院等费用尚未处理赔偿事宜)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林驾驶灯光电器功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道路前方行驶的故障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2.*俊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的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间接原因

1.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及车辆的管理缺失,仅是对挂靠车辆代办车辆保险、年检和收取管理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深、不细、不到位,未能排查出公司所属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灯光电器功能不合格(左前近光灯不亮)的问题。

2.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支队高速二大队、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对管辖内的高速路段分析研判不足,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路面管控、巡查不到位,交通安全风险把握不精准,交通违法查处针对性不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师宗雄壁120”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五、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所有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挂靠车辆驾驶人及车辆的管理缺失,仅是对挂靠车辆代办车辆保险、年检和收取管理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深、不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1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2]、第八十一条[3]之规定,建议由师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4]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荣,广西北流市叁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未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职责或相关义务。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5]之规定,建议由师宗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6]之规定,给予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二)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

1.*林,系肇事桂KN**6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202438日师宗县公安局决定对杨焕林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和取保候审,2024410日移送师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于驾驶人员杨*林(杨*林驾驶灯光电器功能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道路前方行驶的故障车辆,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钟*俊(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且未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的故障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的违法行为,由事故事发高速路段所属管辖的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条依法进行处理。

3.如其他当事方是否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防范措施

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曲靖支队高速二大队、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曲靖管理处等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当吸取此次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和隐患排查工作,坚决避免类似事故发生。为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守土有责、履职尽责,结合各自单位工作实际,细化措施办法和行动,持续开展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围绕高速公路人、车、路等存在的突出隐患,以事故教训推动“减量控大”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有效预防和减少高速公路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宣传教育。全方位、多渠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122交通安全宣传日”等活动,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电子屏投放滚动字幕、口头讲解等方式,普及交通安全法,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抵制交通违法行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树立正确的安全出行意识,全面增强广大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要定期组织重点驾驶人、重点运输企业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播放典型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片,用真实的案例讲述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危害,提醒企业加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培训,警示驾驶人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文明行车。

(三)加强联合执法。进一步加强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联合执法,对超速超限超载违法多发高发的路段,定期、不定期开展流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和纠正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避免此类事故发生。要强化隐患排查整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高速公路长下坡、临水临崖、急转弯等重点路段和超速超限超载等重点车辆、重点企业、重点驾驶人,紧盯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关键风险,加强巡逻管控。

 

 

师宗雄壁12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4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