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师宗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方案的意见,进一步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4月26日15时,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召开了师宗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下午3:00在师宗县发改局四楼会议室召开师宗县城区供排水调整定价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县发改局组织公开听证。会议由县发改局分管领导梁欢同志担任主持人;县发改局梁欢、赵见才、熊艳琼担任听证人,申请人代表王德明同志担任听证方案发言人;听证会参加人24人,实到19人;听证监察人1人;听证记录人3人。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
二、听证主要内容:
(一)自来水价格(含税价)及污水处理费标准
1.自来水水价分类。终端用水分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包括:城区居民生活用水。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居民第一阶梯水价执行。
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特种用水包括:洗车、洗浴、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2.制定居民自来水价格的原则。从保民生、保基本、保稳定等因素考虑,拟定居民第一阶梯价格按照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居民生活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按1:1.5:3的比例分三级阶梯价格确定,计量方式为每户按月计量;从弥补成本,同时考虑营商环境优势,拟定非居民价格高于成本水平;从缺水性考虑,适当提高特种用水与居民、非居民的价差,拟定特种用水价格。具体价格如下表:
师宗县城区供排水收费情况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水类别 | 供水 | 现行供排水价格 | 拟调整供排水价格 | |||||||
到户价格 | 其中 | 到户价格 | 涨幅% | 其中 | ||||||
自来水 | 污水 | 自来水 | 涨幅% | 污水 | 涨幅% | |||||
居民用水 | 84% | 3.60 | 2.50 | 1.10 | 4.00 | 18% | 2.80 | 12% | 1.20 | 33% |
非居民用水 | 15% | 4.60 | 3.40 | 1.20 | 5.15 | 12% | 3.50 | 3% | 1.65 | 38% |
特种用水 | 1% | 6.70 | 5.50 | 1.20 | 9.50 | 42% | 7.50 | 36% | 2.00 | 67% |
综合平均价 | 100% | 3.70 | 2.59 | 1.11 | 4.23 | 17% | 2.95 | 11% | 1.28 | 34% |
(二)居民用水阶梯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执行阶梯价格制度,自来水价格(不含污水处理费)按1:1.5:3的比例分三级阶梯确定,每户按月计量。各阶梯水量及价格标准具体情况见《师宗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表》。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具体价格如下表:
师宗县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拟调整阶梯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阶梯类别 | 拟调整 | 其中 | 执行范围 | |
自来水 | 污水 | |||
第一阶梯 | 4.00 | 2.80 | 1.20 | 月用水量15立方米以内 |
第二阶梯 | 5.40 | 4.20 | 1.20 | 月用水量15-20立方米 |
第三阶梯 | 9.60 | 8.40 | 1.20 | 月用水量20立方米以上 |
(三)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按用水量分为三档,以《云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规定的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以下(含30%)为第二档水量,超过用水定额30%用水的部分为第三档水量;加价标准以第一档水价为基础,第二档水量加价1倍,第三档水量加价2倍。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每立方米加价1.00元。
三、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
经整理,出席听证会的部分代表对《师宗县城区供排水价格调整定价方案(听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建议处理情况如下:
(一)听证会参加人16人同意听证方案。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尊重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原则同意听证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同意调整价格,建议适度调整,居民用水不超过3.8元/m³、非居民不超过5.0元/m³、特种用水不超过8.0元/m³。处理结果:部分采纳。理由:拟调第一阶梯水价(含污水处理费)按照补偿成本水平确定。如低于成本水平制定价格,不利于供水企业供水保障和良性运营;非居民用水涉及工商、服务等行业,近年经济正处于疫情后复苏期,不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且非居民用水只占比为15%,对供水企业供水保障能力及良性运营影响较小;为达到利用价格杠杆保护水资源目的,增强节水意识,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意见不予采纳。
(三)建议不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非居民用水涉及工商、服务等行业,近年经济正处于疫情后复苏期,不调整非居民用水价格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且非居民用水只占比为15%,对供水企业供水保障能力及良性运营影响较小。
(四)建议供排水企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做好收费公示、用水价格政策宣传工作。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云政发〔2017〕172号)精神,收费单位应落实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增强收费透明度。
(五)建议提高居民用水基础用水量,第一、二、三阶梯月用水量分别为20m³、20—30m³、30m³以上。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理由:分档水量的核定依据及核定方法是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6号)规定核定,第一阶梯月用水量(0-15立方米)能覆盖80%以上用户,提高阶段月用水量不利于节约保护水资源费。
(六)建议供水企业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降低漏损率,降低供水成本。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按照《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5号)等规定,漏损率按照《城镇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CJJ92)确定的一级评定标准计算,供水企业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将漏损率控制在国家标准范围内。
(七)成本监审仅用2020—2022年相关数据,不够全面。处理结果:不予采纳。理由: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1年第46号)相关规定,成本监审依据3年财务报表开展符合规定。
(八)建议加快推进两污分流管网建设,减少污水处理成本。处理结果:予以采纳。理由:企业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解决雨污混流问题是降低成本最有效的方式。
四、网络收集的意见建议处理情况
4月17日-4月30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方案》(听证稿)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其间没有收到反对意见。
师宗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