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栴委员:
你提出的《关于规范县城道路名称的提案》,交由县民政局办理,经过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当前对地名命名、更名审核管理的基本要求
师宗县民政局地名命名、更名审核管理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严格执行。在命名、更名审核过程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公共利益的词语;不得使用带有封建和殖民色彩、崇尚王公权贵和违背社会公德的词语;禁止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为专名;不得使用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常用外国地名人名的词语;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作专名;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亚洲”等代表国家或地区的词语;严禁使用“大、洋、古、怪”的字或词做地名,确需使用的,应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县民政局作为主管地名的职能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按照“建设单位申请提交命名名称→县民政局严格审核把关→县政府审批名称”的程序进行。
二、提案办理情况
当前县城区内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审核是由县民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命名后的地名标志牌由县住建局承办。针对您提出的“道路命名简单重复,出现兴一路、兴师二路、兴师三路.......直到兴师八路的情况”和“取名不严谨,用现有人名命名且此人还是被监委调查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对象的情况”。经县民政局认真核实落实此事。答复如下:一是2020年6月10日,县民政局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沟通协商,根据《师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师宗县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评估暨县域普通话基本普及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中的“县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对县域内所有地名、街道、公共场所、公共实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监督,对用字不规范的各种路牌、招牌、名称牌、指示牌、广告牌等进行清理拆除”的有关要求,建议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兴师一路、兴师二路、……兴师八路、明科路”的路牌进行拆除。其依据是首先道路命名一般不出现系数词、人名,属不规范地名标志牌。二是进一步加强地名规范化管理。在道路规划、建设时就一并将道路名称纳入管理,建设方在命名时要拓宽命名渠道,向市民或机关企事业单位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把具有文化底蕴、寓意高雅、好听上口的名称用为道路名称。三是进一步加大对不规范地名的清理整治。对一些“大、洋、古、怪”,崇洋媚外,人名,序数词作为地名的,进行清理整治。对已建成的道路、街巷、小区未命名的,按地名管理的相关要求纳入地名审核审批程序对其进行规范管理。
感谢你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