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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师宗县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 师宗县人民政府
  • 师政规〔2023〕3号
  • 2023-11-23 15:09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师宗县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师宗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师宗县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镇)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煤矿安全属地管理长效机制,防范和减少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文件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属地管理职责。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煤炭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承担煤炭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报告煤炭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煤矿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国家、省、市、县相关产业政策及会议精神。

(二)加强对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煤矿安全生产纳入本级政府日常工作重点,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化建设成效的重要标志。

(三)督促煤矿做好矿山环境综合治理、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益事业建设和矿村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

(四)乡(镇)包保领导定期到煤矿开展地面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责矿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帮助解决煤矿发展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五)每个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听取包保领导汇报煤炭安全生产工作,分析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困难和问题。

(六)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抓好辖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七)负责依法取缔煤矿辖区内煤炭资源非法开采行为(包括露天开采),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开采行为,确保非法开采动态为零,按照县资源整合关闭方案,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实施好煤矿整合关闭工作。

(八)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及县能源局做好煤矿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及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指标及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县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

 

第四章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镇)人民政府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镇)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师宗县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规定》由师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1223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师宗县煤矿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规定》解读